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

建设工程 0 58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二、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

三、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

四、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

五、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扩展资料:

一、当事人违反平等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二、当事人违反合同自愿原则,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三、当事人违反公平原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四、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重要内容产生“重在误解”而签订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五、当事人违反善良风俗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订立原则

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 第1张

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招标合同标准的要求有哪些

工程合同的订立标准有:

1、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3、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等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要采用什么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属于要是合同的范畴,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已由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联合发布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名称和地点;

(2)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范围和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造价;

(6)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7)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8)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0)建设工程施工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一般在签订 工程合同 的时候,有哪一些事项需要进行注意呢? 1、假如对方当事人是属于法人或者是其他的一些社会组织的话,那就应该在相应的工程合同上面盖有所在的单位的相应公章。或者是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经办人应该给出相关的加盖了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公章的相应签约委托授权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a、对方当事人所给出的相应委托授权书应该交给我方当事人来进行保存,主要是为了以后可能发生相应的纠纷的情况下面作为留存 证据 。 b、如果对方当事人所盖的公章是属于所属 分公司 、部门的这样一个印章或者是当事人是相关部门经理以及相关业务人员等等都是要给出相应的非常确定的委托授权书。 2、工程合同上面所加盖的公章必须是非常清晰很容易进行辨认的。 3、如果相关的合同文本有经过第二次进行修改的,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在双方进行相应的修改的地方再一次盖章进行确认。 4、当事人应该进行争取可以获得对方公司或者是当事人的 营业执照 的相应复印件。 5、一般来说合同文本一般都是有非常多页需要进行打印,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已经签署好的合同上面盖有相应的骑缝章,为了避免以后在出现相应的合同文本可能有某一部分被替换从而引起的争议。 6、在相应的 劳动合同 签署的时候,最好是使用蓝色或者是黑色钢笔水进行签字,以便于日后可以对于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准确的区分。 上面所说的,就是在签署一些相关的工程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在合同签署的时候,需要谨慎和小心,以便于在日后可以更好的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合法合理的相关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接到发包人的要约和计划任务书、建设地址报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书面合同签字或盖章后合同生效。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则应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设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民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全部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即可签订建筑施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发包给几个单位分别承包。一个承包人总承包的,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对于应当由一个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总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个分承包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许可,可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将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准用承揽合同,发包人有合同解除权。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勘查、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