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再审律师(再审律师团队)

工程律师 0 48

邓学平律师怎么样?我有个案子想委托他。急!!!

不知道题主说的是哪一位邓学平律师,我搜索到比较有名的一位邓学平律师,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我把他官网上的资料发过来,如下:

简介:

邓学平律师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了江苏省第一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先后被记个人三等功两次。其长年跟踪研究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执笔起草了全国基层检察机关第一份《排除非法证据实施细则》和《江苏省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辞职加盟京衡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

业务特长:

(一)专业刑辩律师

熟稔刑事诉讼流程,擅长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和法理分析,办理了大量大案要案,在取保候审、免于起诉、判决缓刑、无罪释放、二审改判等方面积累大量成功案例。代理的公安部挂牌督办、红色通缉令海外引渡等案件,以及其他部分热点、敏感案件,被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经济争端解决专家

代理了大量公司股权、债权债务、房地产买卖、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名誉侵权等经济纠纷。具有抽丝剥茧、化繁为简的洞察能力和把控能力,善于在绝望中寻找希望的缝隙,在法律语境的张力中探寻案情逆转的契机。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积累了众口交赞的行业口碑。

(三)企业风险控制顾问

丰富的诉讼技巧和海量的诉讼经验,使得邓学平律师具备了独特的风险防控意识,迅速成长为公司治理和风险防范等领域的专家,在一系列企业治理和重大交易中帮助客户避免了潜在风险和经济损失。

(四)时事评论员、专栏作者

先后在《法学家茶座》、《中国检察官》、《犯罪研究》等权威杂志发表大量专业论文。常年为新京报、澎湃新闻、新浪司法、知乎等媒体撰写评论,就热点案件发表专业意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开设有“衡平法理”法制专栏,是财新网特约专栏作家。

邓学平律师著有《法影下的中国》,是《精英的浮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一书的主要作者。另有《金融犯罪的辩护逻辑》、《法治始于异议》等个人著作正在积极推进出版中。

承办的部分经典案例:

1.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举世关注);

2.江苏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公司诉财政部、工信部行政处罚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3.湖北孝感某大型民企总经理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安部红色通缉令从海外引渡);

4.安徽某地级市地税局局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受贿案(正处级);

5.江西抚州某小贷公司逾亿元的系列债权债务纠纷案;

6.浙江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央视报道、公安部挂牌督办、缓刑释放);

7.江苏苏州某民营企业CFO妨害作证案(取保后无罪撤案);

8.江苏昆山某投资公司六千余万元的土地买卖纠纷案;

9.湖北十堰某新三板企业总裁贪污、滥用职权案;

10.法国某知名品牌西点公司总经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11.江苏苏州某企业两千余万元的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案;

12.台湾富邦华一银行某一级分行行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13.某知名作家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案;

14.江苏无锡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罪名从集资诈骗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从约11亿降为4亿);

15.江苏苏州某市直机关处长玩忽职守案;

16.湖北武汉某重点国企财务处处长挪用公款、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二审改判去掉一个罪、减刑六年);

17.陕西渭南六岁儿童“鹏鹏”被继母虐待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18.宁夏银川某大型现货交易平台非法经营案(审前辩护成功,变更为较轻罪名起诉);

19.江苏盐城某安监局局长受贿案;

20.江苏苏州某公司起诉某上海化妆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1.上海普陀某P2P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2.广东广州某手机APP公司创始人侵犯著作权案(取保后无罪撤案);

23.江苏南通某建筑公司逾千万元的工程款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24.江西鄱阳某集团公司11亿余元的集资诈骗案;

25.上海闵行某韩资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26.江苏苏州某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危险驾驶案;

27.上海黄浦某电子科技公司巨额虚开发票案(缓刑释放);

28.江苏扬州某国企总经理亲属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29.河南禹州某拟上市民营企业董事长单位行贿案;

30.云南昆明某房产开发公司近三千万元的股权纠纷案;    

31.江苏苏州某大型私募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挪用资金案;

32.上海浦东某电气公司董事长非法经营案;

33.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某处长受贿案;

34.江苏苏州某大型商业楼宇系列租赁纠纷案;

35.江苏苏州某市政工程设计公司总经理虚开发票、行贿案;

36.湖北襄阳某警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7.上海虹口某互联网公司创始人刑事自诉案;

38.浙江宁波某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39.山东青岛某大宗现货商品交易平台风控部经理诈骗案;

40.江苏盱眙某药企负责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缓刑释放);

41.江苏昆山某休闲会所实际控制人组织卖淫案;

42.上海某企业高管因高架限行诉黄浦公安交警支队案;

43.湖北鄂州某民企负责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国家食药监总局督办,审前辩护成功,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刑期下降一半);

44.江苏镇江某园林建设集团董事长行贿、滥用职权案(判决滥用职权罪不成立、行贿罪改为单位行贿罪,刑期从十年以上降为六个月);

45.河北新乐某公安局副局长受贿、徇私枉法案;

46.江苏连云港某企业总裁因商标纠纷诉国家工商总局案;

47.上海某大型现货交易平台投资者因网络维权被控敲诈勒索案(无罪撤案);

48.美国某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全球副总裁职务侵占案(取保候审);

49.江苏南通某建筑公司两亿余元的公司股权纠纷案;

50.安徽宣城某常务副市长受贿案(副处级)。

建设工程相关的案件律师费是多少

律师收取律师费一般是根据涉案标的额按照比例收取的,比例是可以协商的。

建筑工程纠纷再审律师(再审律师团队) 第1张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面观——以一则司法判决为例

从第一次跟着指导老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茫然无措,从第一次独立办案,将一个建设工程分包纠纷的案件,在当事人一审判决败诉,并且错过上诉与再审期限之后才找到我,我重新梳理案件,确定诉讼请求,通过再次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我似乎就与建设工程类案件结下不解之缘。再到签下第一家建筑施工单位的常年顾问。这几年的专注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学习,也发现这类案件涉及法律实务的方方面面,并且与其他学科多有交叉。因而,每一次从咨询、谈判、结案、办案,整个过程也都是学习的过程。

如今的市场上,建设工程实务类的书籍也已经汗牛充栋,但多了也就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真正有真知灼见的作品当属凤毛麟角。对于律师而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本的行业知识,真正的功夫往往得益于办案实践,不断地总结,积累到一定程度,才会有升华。我一直觉得建设工程合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在建筑体成形的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很多。笔者以(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为例,一个案件,八个争议焦点,可谓点点俱到,值得玩味。

(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如下:1. 案涉合同的效力 ;2. 应付工程款的确定 ;3. 已付工程款的确定 ;4.工 程质量的认定及其赔偿责任的确定 ;5. 工期延误及其责任的确定 ;6.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责任 ;7. 三建公司是否负有移交资料、配合验收和开具发票的义务 ;8. 三建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其权利所及的金额范围 。对这八项争议焦点,最高院逐一评判:

第一,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三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案涉三份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对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不同的主张 。三建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系因凯创公司和林凯公司 不具有相应开发资质 。凯创公司主张无效的原因是 本案工程实质系余卫德挂靠三建公司承建,且三建公司超越资质承建工程 。对此,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本案中, 三建公司在离场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依法只能承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案涉工程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远超三建公司依资质所能承建的范围 。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本案工程为 大型拆迁安置工程 ,合同一和合同二约定建设面积约40万平方米,合同价款6亿元,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 。

凯创公司在订立合同一和合同二后,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了合同三和中标文件。 凯创公司与三建公司均认可双方系走招投标手续签订合同三,实际履行的是合同二,足见本案工程未真正进行招投标 。 林凯公司、凯创公司在合同三订立之前即与三建公司就合同实质内容达成一致,订立了合同一与合同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三份合同均无效 。据上,本案存在两项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一 是承包人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其二是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

三建公司上诉称,三建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三建公司的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院认为, 对合同效力的评判应建立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础之上。三建公司在订立合同及其后施工的全过程中均不具备相应资质。该公司于2015年4月7日离场时尚不具备相应承建资质,于离场后两年取得相应资质的事实,不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 。三建公司上诉还称,合同无效系因林凯公司和凯创公司不具有相应开发资质。本院认为,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主要特征是“施工”,其关键是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

凯创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无效的原因系余卫德 挂靠 三建公司承建工程。本院认为, 分别订立于2011年6月27日、2014年6月27日、2015年6月27日的三份《劳动合同书》 ,以及 三建公司为余卫德缴纳2011年-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清单 , 可以证明 三建公司与余卫德构成劳动关系 。

事实上,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有十四种之多,到底是哪一项或者几项法定事由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需要准确的作出认定,因为这涉及合同无效的责任划分的问题。正如本案就非常清楚的确认合同无效的原因,这里涉及资质的问题,招投标的问题,而在资质中又牵扯挂靠与内部承包的问题。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首要审查的就是合同效力的问题,尤其是《民法典》与最新的《建工司法解释一》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不同于以往,坚持无效归无效的原则,已经摒弃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理念。

第一,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关于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依三建公司申请,依法委托瑞恒公司对案涉 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瑞恒公司及其鉴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瑞恒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后,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询问。针对各方提出的异议,瑞恒公司进行了答复,并作了补充鉴定。一审法院亦组织各方对答复、补充鉴定进行了质证。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据此认定工程造价,处理正确。凯创公司上诉提出 不应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应按照已有结算资料认定应付工程款 。经查, 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 ,凯创公司与三建公司 未进行决算 ,凯创公司在一审中亦 同意进行鉴定 ,并在一审法院组织下 确定鉴定事项为2015年4月7日前三建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 。

关于鉴定意见留待法院认定的费用。(1)总承包服务费1255900元。本案存在 分包工程 ,因三建公司提供的分包工程的具体造价资料不完整, 鉴定机构根据凯创公司提供的分包项目造价资料计算出分包工程造价,并按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出总承包服务费金额,充分保护了凯创公司的权益 。(2)1#-17#外墙外保温取费包含的税费和措施费1435434.15元。凯创公司上诉提出,双方都认可1#-17#外墙外保温取费按照93元/㎡单价包干,不应再次计取任何费用。经查,双 方签字的认质认价单注明该项费用综合单价为93元/㎡,不包含相应税费及措施费。三建公司提交的月进度表系该公司单方制作且明确注明不构成最终结算依据,双方对93元/㎡是否取相应的税费及措施费存在争议 ,凯创公司关于双方均认可93元/㎡单价包干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3)室内不同墙体交界处纤维网格布费用902384.57元。 纤维网格布客观存在,虽然验收规范对该施工项目无强制性要求,但是监理单位和凯创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却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合意 。

关于未使用的甲供材 。凯创公司主张未使用的甲供材应从工程造价中扣减,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告知该公司另行主张。凯创公司上诉提出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认为, 上述甲供材未使用到案涉工程中,仍属于凯创公司的财产,且部分材料在双方争抢工程的过程中损坏、丢失,一审法院告知凯创公司另行主张,不影响凯创公司权利救济,不违反法律规定 。

关于质量保证金 。凯创公司主张从工程造价中扣减4%的质量保证金,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本案中, 双方约定了各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并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造价的4%,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土建、安装、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后,按造价比例自保修期满后14天内分别无息退还承包人 。其他保修项目由承包人负责直至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地下车库工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2015年4月7日,凯创公司收回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应自此日起计算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截至一审判决作出时间2019年12月27日,本案各项工程均已过保修期,已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予退还,并支付保修金利息。

关于技术资料归档费 。凯创公司主张工程造价鉴定应扣除技术资料归档费用,一审未予支持,凯创公司提出上诉。本院认为, 合同未约定归档费用 ,凯创公司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一审处理正确,本院亦予维持。

工程造价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内容,但就工程造价的内容就可以形成一本书的内容。本案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问题,造价鉴定的法定程序以及范围,形成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需要经过质证以及法官最终认定,但在现实中“以鉴代审”的现象普遍存在,因而,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尽量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这其中彰显了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结算协议的重要性。本案比较全面的反应了造价鉴定的过程以及法官最终对鉴定意见的认定过程。

第三,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余卫德收取的15000000元是否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三建公司上诉提出,三建公司从未委托余卫德向凯创公司借款或者领取工程款,合同约定了工程款专户,专款专用,余卫德收取的15000000元与三建公司无关。 经查,余卫德向凯创公司收取了15000000元,出具了7张借条、1张收条,其上均加盖有三建公司项目部印章 。余卫德2018年8月28日、9月27日在接受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询问时,陈述三建公司知悉该15000000元,并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给供货商付款及支付项目管理人员工资 。本院认为, 双方合同虽约定了专户,但前述事实表明余卫德领取的15000000元已实际用于案涉工程。

第四,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凯创公司反诉三建公司,提出 质量索赔 ,并申请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定凯创 公司擅自使用工程,未支持其质量索赔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凯创公司主张的 质量缺陷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凯创公司及监理单位林华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三建公司发出XJ2015-4-7《工作联系单》,要求三建公司撤离工地。2015年4月7日至4月9日,凯创公司组织人员拆除了临建活动板房,收回了案涉工程。此前,双方已先后交付使用了九栋楼房。最高法院认为, 凯创公司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现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 , 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 合同二亦约定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一切质量问题均由发包人承担 。

这个焦点问题针对的就是发包人提出质量索赔,但是在其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的,在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还是提起反诉,很难获得支持。这对于发包方而言,是一个巨大的风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形普遍存在,是一个难以破解的顽疾。

第五,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凯创公司反诉请求三建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包含监理费损失、过渡费损失、人工和材料上涨费、增加工程造价损失和逾期交房赔偿费用。 一审认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逾期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导致工程停工并产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综合以下三点原因,最高法院认为凯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

首先, 桩基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移交 。 案涉桩基工程由其他公司承建,三建公司的施工工作在桩基工程移交后才能进行 。合同二约定工期540天(暂定),开工日期以凯创公司书面通知为准(2011年9月30日之前单体楼及裙楼施工场地移交完成,10月31日之前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完成)。但是凯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移交,亦未出具有关开工的书面通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序交接、中间交接、单位之间交接检查记录》可证明1#-17#桩基交接的时间和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的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均有延迟。 开工时间延迟,工期应相应顺延 。

其次, 存在合同外增量工程 。2013年11月28日,凯创公司、三建公司、监理单位林华公司在TJ-401《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盖章。 该联系单明确载明工程内容增加地下车库、会所、幼儿园、商业裙楼几项内容。工程内容增加,工期亦应相应顺延 。凯创公司上诉称未增加工程内容,上述内容双方在合同二中已作约定,凯创公司一审提交的图纸、三建公司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2012.2.22)、双方2011年移交基坑的事实,以及三建公司2015年4月7日向凯创公司发出的《关于陈杨新界项目2015年全面复工需贵公司配合解决问题的工作联系函》,均可证明上述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经查,合同二未约定上述施工内容,凯创公司所称其他证据亦均不能证明上述内容系合同内施工内容,不足以推翻TJ-401《工作联系单》。

最后, 凯创公司未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2013年2月19日,三建公司向凯创公司发送 《因延期付款造成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报告》 ,索赔人员窝工、材料、机械租赁费用、资金利息、企业管理费用、规费及税金等共计18556125.46元。 报告称各栋楼进度陆续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但自第一栋楼达到付款要求开始,建设单位因资金不到位,在工程款支付上一直滞后,远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数额。由于项目资金严重缺乏,且长时间无法有效解决,致使项目进展缓慢,基本处于半停工状态 。

2013年3月12日,凯创公司向三建公司发送《关于总包方2013年2月19日提交的人工费调整、认质认价、工期索赔等函的回复意见》,对三建公司的索赔报告作了回复,认为凯创公司的责任仅在于 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合同通用条款26.3、26.4和专用条款第十条约定了该项责任,明确了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及乙方可采取的措施。凯创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同意与三建公司协商,按照合同约定尽快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最高法院认为上述三建公司的索赔报告与凯创公司的回复意见, 可以证明凯创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凯创公司有关该公司付款总额已达81.18%,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情形的理由, 不足以抗辩该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 。

这个焦点问题涉及就是工期延迟的问题,这需要通过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来界定,尤其是开工日期的认定历来是难点,从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能够看得出来,但其核心内容就在于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接下来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何方,本案中存在因为逾期付款或资金短缺导致的承包方享有停工权,以及工程增量等导致工期延误,对于承包人而言,就属于工期顺延。是工期延误还是工期顺延,需要根据相应的证据确定,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却是天壤之别。

第六,关于第六、第七、第八个焦点问题。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最高院认为, 合同二专用条款41.3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00000元,合同签订承包人进场后一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三建公司依约向凯创公司支付了5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凯创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收回案涉工程,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5年4月7日。根据上述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凯创公司应于2015年5月6日无息退还5000000元履约保证金给三建公司。

关于移交工程资料、配合验收和开具发票的问题。三建公司对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凯创公司移交工程资料、配合验收、开具发票不服,请求本院驳回凯创公司此项诉请。本院认为, 移交工程资料、配合验收、开具发票系三建公司的合同义务,三建公司均应履行 。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三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注: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凯创公司收回案涉工程的时间是2015年4月7日,应自当日起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三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5年7月27日,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该判决书比较全面的揭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争议焦点问题,合同效力问题,工程造价以及鉴定问题,工程质量索赔问题,工期延误赔偿问题,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质保金返还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等诸多问题。在此,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一再启示我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意义 。本案中的承包方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结果,原因就在于对于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的重视,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主动的地位。

建设工程纠纷请律师的费用是怎样的

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所在的省份不一样,律师的收费不一样,案件标的额不同,所收取的律师费也是不同的。

根据《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100,000元以下 免收,100,001元至1,000,000元 1-5%,1,000,001元至5,000,000元 0.5-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3-2%,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50,000,000元以上部分 0.1-1%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3、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三、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标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四、计时收费计时收费为100-2000元/小时。此外,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除风险代理按本标准规定执行,其它仍执行鄂价法规[2002]147号文件规定标准。

建筑工程律师

你跟这些施工人员虽然没有订立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你们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因为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订立劳动和同,但双方当事人只要对各自的意思作了表示且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就已存在。即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有劳动合同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为其提供劳动那么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缺乏的只是订立书面合同这一形式。所以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表达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或者说没有有效的劳动合同,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换而言之,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以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形成的劳动关系 。因此你不需要进行双倍赔偿。你可以去律师港湾查查。另外施工人员如果要涨工资,而你又不肯,你可以不再雇用他们,自然的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其实这有利于你而不利于施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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