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垫资规定(最新建设工程垫资规定标准)

建设工程 0 532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制止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对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应当受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第二章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认定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

(二)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

(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

(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第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建设单位签、执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十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向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督促分包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分包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分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

禁止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第十四条 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施工单位签定、执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承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或迫使承包方以低于其实际成本的价格竞标。

最新建设工程垫资规定(最新建设工程垫资规定标准) 第1张

垫资什么意思 垫资的解释

1、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带资施工到约定部分,再由发包方进行偿付。

2、一般可以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第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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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视工程承包范围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内容属于约定性条款,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范围填写。工程承包范围条款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证据,也是合同价款结算、工程变更索赔、确定工程维修、担保范围的重要依据,明确承包范围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前提。建设工程一旦发生诉讼,通常诉讼周期较长,必然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财力,最终导致工程建设无法顺利进行而致使当事人利益受损,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对工程承包范围条款的内容应当给予重视。如上述案例中因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准确约定承包范围,以至于在出现纠纷时,不能依据该条款进行有效的证明,为此可能承担不利的合同风险。为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建议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在填写该条款内容时应当注意明确工程承包范围,不要笼统地填写为诸如“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等含糊不清的内容。建议将不属于工程承包范围的内容在该条款中亦予以明确,以免发生争议。2、注意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垫资利息的约定垫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暂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或结算款,由承包人以自有资金先行施工,待施工进展到某一阶段或全部竣工后再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近年来建筑市场中,垫资已成为建设单位对外发包和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常规竞争手段。垫资施工是民间经济组织间的一种特殊融资方式,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运行秩序,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人进行垫资。根据这个通知,建设工程中的垫资行为一直是被严格禁止的,而关于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垫资施工的约定属于有效还是无效,在此前的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但法院对于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作无效认定。直至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此规定方将垫资施工转化为一种合法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对垫资行为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不再做无效认定。另外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施工企业在与发包人对垫资施工条款进行约定时,可以在合同中对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是否支付利息及利息如何计算直接作出明确的约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第五条 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进行见证,没有条件的应当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见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

(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