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建设施工合同代理词)

建设工程 0 62

帮忙起草一份诉讼代理词啊

代理词 代理词是代理律师在诉讼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诉讼文书。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下面主要介绍代理词正文的写作要求。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代理词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例子:

民 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何**的委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南平星光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与邱**施工队的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邱惠明施工队有相应的承包资质。

所以邱惠明施工队无任何资质,与星光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订立合同,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行为是无效的。

二:既然星光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与邱**施工队的承包施工合同无效,那么邱惠明与**所谓的施工安全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皮之不存,毛将附焉?

三:星光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应当结算返还何美玉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原告的施工行为经被告代表潘静签字确认,且经合法验收合格。

所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综上,原告的诉求是合法的,请合议庭予以支持。

如何写出精彩的民事案件代理词?

以下是本人写的一片代理词。不敢说精彩,仅供参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十堰某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人参加本案诉讼。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合同性质不影响实体处理。

本案是关于讼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纠纷。其实,合同性质并不影响对该问题的处理。一审认定本案“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是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此合同定性,代理人完全赞同。但是,代理人需要强调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规定,无论是何种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均可以依法予以解除。因此,本案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主要看该合同的履行是否达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而与合同的性质无关。

二、被上诉人在履行完保证金支付义务后,上诉人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土地交付义务。此后应由被上诉人履行的土地开发诸如项目报建、施工、建设等合同主要义务,被上诉人直到本案一审乃至二审开庭,连项目启动的报批工作都还没有完成,属于严重迟延履行其主合同义务。

讼争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未明确约定项目启动的具体时间,但依据“合同履行诚信原则”以及项目总体工期,当上诉人将20亩地过户给被上诉人后,上诉人应当及时启动项目开发工作。但是,被上诉人拿过户给其的土地进行抵押所借的银行贷款,并没有用于项目启动,直到被上诉人与2011年4月底引进新的股东后,才于2011年6月开始项目报建,但是遗憾的是直到本案二审开庭,该项目报建也未见批准。可以说,直到今日,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开发仍然处于未启动阶段,而此时离合同约定的三年半工期仅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因此,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严重迟延履行自己的主合同义务,应当毫无争议。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被上诉人该种履约迟延,具体是什么原因,只有被上诉人最清楚,上诉人没义务也不必要对其进行原因论证。依据合同法规定,只要上诉人能够证明其迟延履行就够了,至于被上诉人迟延应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则应由其对迟延的合理性进行举证和说明。

一审中,被上诉人对其迟延履行的现状并没有异议,但以所谓的不安抗辩权辩称是主动中止,而非违约延期,主张不承担责任。一审也予以了支持。这显然是诡辩,故意曲解法律,上诉人的补充上诉状中对此已有详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三、因被上诉人严重迟延履行合同,导致上诉人订约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依法应当解除双方的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除了收取应予退还的1000万保证金之外,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上诉人而言,本案合同的实质是,拿土地换门面。如果不能及时拿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门面,上诉人的签约目的上就落空了。依据合同,本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纯资金计划投入1.6亿,建筑面积月9万㎡,正常工期三年。但是,离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不到1个月的时间,项目尚未启动,更没有施工建设,被上诉人绝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门面。即使按照双方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可以延期六个月交房,即到2012年11月6日前交房,但按照被上诉人目前的开发进度、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规模以及正常的建设进度,被上诉人也绝无可能到期交房。而且,依照被上诉人三年多以来的开发效率,这种等待将会遥遥无期。同时,上诉人将20亩地过户给被上诉人之后,反而因债务纠纷导致该过户地块被多次查封,甚至直到二审开庭之日,该地块仍被被上诉人的债权人湖北田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查封保全。总之,按照被上诉人严重迟延履约的现状,上诉人不但不能不能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甚至连土地都有失去之虞。我国《合同法》94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由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代理人认为,本案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的建设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解除,也必须解除,并依法恢复原状,将已经过户了的土地归还给上诉人。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合同的解除完全是被上诉人严重迟延履行合同造成的,造成了上诉人经济损失显而易见,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第七条约定,被上诉人“未依约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延期6个月仍不能将房屋交付使用的,前期已付的1000万元归上诉人所有,已建成的房产由甲方处理,甲方仅退换建设成本给乙方”,本条实际上是对严重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的确定,本案被上诉人对项目未实施任何开发,因此,被上诉人的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上诉人。

四、现在解除本案合同,有利于减少讼累,提高涉案30亩地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客观的说,本案虽然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但从诉讼技术上看,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起诉时间稍嫌过早。但是,如果真等到了2012年11月6日即被上诉人不能按合同所确定的最后交房期限之后,再去解除合同的话,不但要再打一场解约之诉,而且会因为被上诉人的开发投入,造成更大的经济纠纷,劳命伤财,既不必要,也有亏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此其一。

其二,反过来,现在被上诉人尺土未动,项目申报刚刚开始,也就是说项目开发并未实际投入,至于说其先拿出了1000万保证金,但是其很快利用该地块向银行抵押借了1200万,也不存在此亏问题,因此,解除合同也并不会造成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其三,现在上诉人资金充足,已经对包含在内涉案30亩地在内的60亩地形成了整体开发规划,并报经十堰市审批通过。同时该60亩地是一个整体,地处十堰市火车站,是十堰市的窗口地段,市政府对其开发建设也有整体要求,因此,解除本合同,将该30目的纳入其余30亩地一起开发,既符合市政府的要求,也能更大发挥整个地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其四,该整体规划已经开始实施。上诉人不仅完成了项目报建工作,而且已经动工,代理人在法庭调查中已经举出相关证据。如果本合同不能解除,30亩地不能纳入整体开发,不仅造成整个规划的支离破碎,不能实现市政府的要求,而且对已经动工的先期项目,包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合同所约定的项目,都是重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本案合同不仅符合解除条件,而且解除利远远大于弊。因此,恳请合议庭能在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法律规定以及最大发物的作用角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意见,请酌纳。

代理人:湖北惠平某某事务所

吴某某 律师

2012年4月18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2)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和反诉人陈*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代理人提供了证据,查阅了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纠纷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了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反诉人)与被告(被反诉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解除或违背合同约定。首先,该合同书签订双方主体合格。原告作为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各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认可,开发**花园***别墅项目。被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被告双方都具有主体资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次,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为了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

同,经过多次咨询、协商和谈判,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再次,合同书内容合法。从合同内容来看,原告投资开发房地产,原告出资向被告购买商品房,整个合同书的内容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最后,合同书形式完备。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认可,形式完备。

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依法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违背合同的约定。

二、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

(一)、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带有地下车库问题。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许多证据都可以证明被告购买的商品房带地下车库。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地下室109.74平方米。这地下室面积中包含了地下车库面积和位臵。2、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一层平面图标有下坡道和坡道挡墙。这就是地下车库的下坡道。半地下室平面图也清楚标明下坡道和车库位臵。3、被告提供的竣工图中的一层平面图和半地下室平面图有着完全相同的标示和说明,而该竣工图是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设局存档保管的。

4、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建设施工图纸(**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理事务所报备的)半地下室平面图也明确有地下室车库和下坡道。5、原告提供的所谓规划图纸中在一层平面图部分也明确标明下坡道和坡道挡墙。如果没有地下车库,何需下坡道和坡道挡墙?6、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书中也明确说明半地下一层为车库、洗衣房、储藏间。7、原告在给被告及**省消费者委员会答复中也承认有地下车库,并表示可以整改。甚至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也承认部分户型是有地下车库的,只要被告同意交房,原告可以进行地下车库整改。8、从被告购买别墅这一高端住宅产品的目的来看,远离市区,户户有车,如果没有地下车库,又没有配套建设地面停车场,被告根本不会购买,也无法居住使用,根本达不到被告购买别墅的目的。如果原告强调诉争商品房原先报批时就没有地下车库,那原告为什么在2007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还是以地下车库形式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如此行为,岂不构成欺诈?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二)、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三楼前后均有阳台带问题。同样,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许多证据可以证明三楼前后带有阳台。1、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三层平面图前后标明两个阳台。

2、被告提供的竣工图中的三层平面图有着完全相同的标示和说明,而该竣工图是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设局存档保管的。3、原告提供的所谓规划图纸中在三层平面图部分也明确标明阳台。4、原告在给被告及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答复中也承认三楼有阳台,其将阳台外移,并表示可以整改。

(三)、原告是否具备交房条件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原告应当在2008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被告使用。据此,原告是否具备交房,至少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验收合格,二是符合合同约定,两者缺一不可。1、原告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违规的验收结果,与商品房的实际情况不符,不能作为竣工验收合法依据。首先,这两文件中所体现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明显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体现的工程监理单位为**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体现的工程监理单位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加上竣工图纸中出现的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监理单位,三家施工单位,到底谁是该工程的真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法确定,如何能进行验收?充分说明本案的违规验收。其次,这两文件中所体现的验收结果与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体现的主体施工完成,请问三楼的阳台在什么地方?室内外装饰工程全部完成,请问三楼的窗户安装了没有?燃气工程完成,请问燃气管道,接口在什么地方?整个房屋没有通风和排气施工,如何居住使用?所有规划、设计和竣工图纸中下坡道和坡道挡墙在什么地方?2、原告拟交付被告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首先,没有按合同约定,建设地下室车库。其次,没有按合同约定,建设三楼阳台。第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安装门窗,预留管道。造成原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的条件,也就自然不具备交房条件。3、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以及《城市规划法》和旧《消防法》等规定,原告开发建设的***别墅商品房除了应当经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外,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直到办好商品房权属登记备案手续为止。原告开发的商品房在通知交房时没有通过规划验收,没有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手续,依法不具备交房条件,原告的交房通知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之规定,原告应当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后再行通知被告(反诉原告),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

三、原告擅自变更商品房地下室功能和取消三楼阳台,再加上其他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有权反诉要求原告退房,退还所收购房款,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1、原被告双方关于商品房规划设计,使用功能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且被告也是基于双方上述明确约定及商品房地理位臵才决定购买该商品房的,原告无权擅自变更。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地下室车库,而且现有众多证据也证明,该商品房应有地下室车库的,被告也是因为有地下室车库才选择购买的。现在原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突然没有了地下室车库,而且也没有配套建设地面停车场,是明显的重大违约行为,再加上前面所列举的其他违约行为,如**县建设局已经确认的原告在烟囱、门窗、阳台等方面未按图纸施工,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被告无法达到自己的购房目的和使用居住条件。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

2、被告对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已于2009年*月**日致函原告。该函件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而且在邮件详情单上已经写明要求退房书。原告虽然拒绝签收,但已经知晓被告函件的内容,原告也没有对被告的函件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本案被告根据原告的违约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原告,原被告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原告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原告所开发的商品房通知交房当时不具备交房条件,也没有再次通知被告交房,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之前,至今逾期已达到210天,已远远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超过90天交房,被告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合理期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签订合同过程,原告存在欺诈行为,而且原告所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不具备交房条件,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和使用条件,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的购房目的难以实现,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于理无据,于法无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合情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年*月**日

民事代理词和代理意见有什么不同,最好有格式

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时职业代理人发表的。

代理意见是非法庭审理阶段的意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建设施工合同代理词) 第1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有哪些主要内容

先写明你方调查的事实、证据,再分析案情,再次提出己方主张的文书,一般分几个部分:一是代理权的重申,二是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三是重申己方的主张。重点是第二部分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