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件法律服务方案(法律服务招标文件范本)

建设工程 0 53

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导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法律顾问就业前景非常广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是用人单位选择法律顾问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服务与非诉为主的全面法律顾问服务。诉讼、仲裁服务主要是律师代理建筑公司进行案件诉讼与仲裁,但从建筑施工企业需求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来看,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比诉讼代理更有必要。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日常法务管理,比如施工合同、劳动合同、招投标合同等等,应对这些合同的管理为重点,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律师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对所服务的公司忠诚不二,在承发包、总分包或劳务分包双方之间,信守为所顾问的公司服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公司的房地产法律问题方面,主要是在项目的建设阶段提供全过程、全方面的法律服务。

建筑企业存在法律风险的现状。目前建筑企业发展速度快,近些年很多中小城市建筑企业已基本完成改制,有的已形成企业集团化发展,建筑市场已由买方市场转为卖方市场。由此产生了建筑企业之间为了争取到工程,恶意竞争,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就形成了违法受到处罚的风险。其次,市场主体信用缺失,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已成“惯例”,如果审查合同不细,不做好预防措施,那么就会形成工程款无法追回的风险。再者,农民工资及劳动保护问题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记得近年7月下旬,在郑州市的一家施工工地上,一名农民工为讨要工资,爬到几十米高的吊塔上面,不慎坠落死亡。因此,要防止这方面事情的发生要做的工作很多,它的损失并不是财产损失方面,更重要的是企业无形的影响。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说是目前国内最复杂的合同之一,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系统性、完备性、先进性是其他合同示范文本所无法比拟的;该类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文件很多,因此对此类合同要进行专业性、细致的审查核实,因疏忽而造成的合同隐患风险是多方面的。

那么,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哪些法律顾问服务呢?我认为,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和实际状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并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具体的项目服务和全面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方面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或者说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项目投标及签约中的法律服务

施工企业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目的是击败其他竞争对手,以尽量高的价格获得招标项目的承包权,并通过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获得利润,在此环节要依据我国《招投标法》、《建筑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

主要内容是审查己方向招标方提交的投标书及其他文件、资料,保证这些文件、资料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避免因其内容或形式上的不合法而导致废标的产生;投投标主体要审查招标书中有关资质的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要着重审查联合体中资质最低的企业的资质。另外,还要注意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属于无效招投标的情况。

在公司中标后,配合公司参与合同缔约谈判,并对谈判的实质性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意见,防止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协助公司起草、深度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定质定量分解及设定合同条款,以防止盖帽条款和弹性条款导致的合同履行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另外,就公司在此阶段的法律事务提供咨询、论证或代表企业与相对方进行沟通、交涉、协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顾问服务或职责,主要体现在对施工合同的审查、修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物特殊,投资数额巨大,合同履行期限长等特点;因此,审查、修改此类合同的作用和意义十分重大,应对质量、价款、工期这些实质性条款严格把关。另外,绝大多数工程项目都会涉及到工程分包,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我国很多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防止无序、违法分包;并且应合理提示和审查禁止转包的情形。

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法律顾问的工作具体为:

1、对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建设法律风险交底和合同交底,解答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预防对策;

2、协助公司起草、审查、修改履约合同中常用的各种商事合同标准文本,以规范公司签约行为;

3、就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项目部公章的使用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协助公司起草、审查、修改相关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防止项目部公章被滥用导致的'法律风险;

4、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造成费用、工期索赔事项的发生时,应协助公司收集、完善索赔证据,起草、审查、修改索赔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并协助公司按约及时行使索赔权,避免因过期造成权利的丧失;

5、就公司工程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止(终止)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协助公司起草、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文书。

三、为公司及工程项目部提供劳资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1、领取了解公司及工程项目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帮助规范其用工行为,使公司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合法而引起的风险;

2、协助公司及工程项目部预防因劳资管理引起的劳动争议,协助进行进行劳动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协助公司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续签工作和劳动合同的终止工作;

3、应合理提示公司、项目部的劳动用工责任主体是公司,由项目部或公司雇佣的各类工作人员,一般依法形成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支付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

四、为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1、清收债权,按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界定情况,区分轻重缓急,起草、发出律师函,协助公司催收债务,使诉讼时效得以延续;

2、清理顾问公司对外债务,采取合法抗辩措施;

3、制定诉讼方案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

五、开展法律培训,做好法制宣传教育

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的政治文化素质教育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法律宣传、培训,让员工知法、懂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现今道德的约束力、影响力渐渐降低的情况下,以法律来指引、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但能让自己不触犯法律的底线,而且在工作中也能预防不必要的风险。因此应定期举办公司员工法律知识讲座,有针对性的讲解《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担保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六、做好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维权工作

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专利使用权、商业秘密等,一旦被侵犯,其损失是不可估量的。一旦发现侵权现象,应及时出面制止侵权行为,必要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或者出具律师函,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已造成实际损失、侵权行为严重的,应立即调查取证,诉诸法律。

七、为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代理公司办理各类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代理公司参加各类诉讼、仲裁、复议、申诉、投诉、调解、听证、执行法律事务以及其他专项事务代理(如应收账款)或刑事代理。

以上只是我总结的律师在担任建筑企业法律顾问职务时,主要方面的职责。其实,建筑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并不止于此,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很多,特别是建筑类企业,它的各种专门规范性规定非常多,每个环节都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做好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自身的不断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主要的法律解决途径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

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只有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方可为有偿的。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施工许可、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等。

(2) 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易导致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3)行政奖励,即行政机关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和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表彰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

(4) 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特定的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及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等的裁决。行政裁决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二、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独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1)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

三、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c、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我们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疑难经济犯罪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回答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根据百度账号联系我们,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建设工程案件法律服务方案(法律服务招标文件范本) 第1张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