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交付使用是否为验收合格
不是。
一、正常的程序是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假如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是违法的,这时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应按视为验收合格进行结算。
(1)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验收是在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的,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工程已交付使用了,说明工程已验收合格了,无需用使用多久来证明验收合格。
三、《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建筑工程竣工后未进行验收,发包人自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扩展资料:
工程验收业务流程由施工班组自检验收环节、项目部竣工自验收环节、公司抽检验收环节三部分组成。
1、施工班组自检验收
主要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为了控制工程质量而对各个关键性工艺环节进行的自检验收、各项隐蔽工程掩盖前的自检验收等。
具体要求为施工班组在当天工程段完成后,工作票结束后进行自查,并且在自查结果中应包含该工程段的负责人、工程段范围,以便建立质量追溯卡和工程进度、工程量的统计机制。
2、项目部竣工自验收
是指所有工程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的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
3、公司抽检验收
主要在项目部提交竣工自检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对项目部竣工工程进行抽检验收。抽检验收按照规定抽检比例进行,抽检过程中对于不合格项,按照质量稽查标准进行处理,并将缺陷项整改要求通知到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验收
工程未经验收业主已经投产使用、是否已经默认该工程合格、有无法律依据。
不能直接认为业主默认了该工程,应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即竣工验收是交付使用该工程的必要的前置程序,不可或缺。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发包人现在是否属于擅自使用。
建议以后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当事人约定,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上述分析仅是根据问题提供的部分事实内容作出的初步陈述,仅作参考。建议可以向当地律师咨询。
所承建并已交付的工程项目什么意思
是指工程项目已经施工完成并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已经接收了工程项目的一切事宜,该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已经没有关系了
工程交付是什么意思
工程交付是指工程项目已经施工完成并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已经接收了工程项目的一切事宜,该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已经没有关系了。
竣工工程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实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项目交付工程师具体详细工作内容如下:
1、负责部门经理下达的项目运作、跟踪与落实。
2、负责对相关产品的调查研究。
3、提出建议、制定、代表公司及部门与相关方协商确定设计方案或计划目标。
4、制定及准备相关认可工作所必须的技术文件资料。
5、在制造、检验与/或调试模具设备时提供支持。
6、负责制定进度计划并进行跟踪。
7、负责项目各阶段工作的推进和问题的处理。
8、负责项目施工各环节达到公司规划技术要求。
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业主方已使用,但拒绝办理移交手续,是否有相关法律文件认定视作已移交?
已竣工验收,即视为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