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中的争端及解决(国际工程索赔与争端解决)

工程纠纷 0 39

浅谈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周荣 贾旭忠

(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公司,天津,300000)

随着世界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和一体化,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关联程度越来越高。因此,“走出去”是我国参与全球化产业转移和竞争,争取国际市场空间的迫切要求;是促进我国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抢占国际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形成跨国公司,求得海外生存与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关于海外承包工程的经验和体会

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公司苏丹分公司是由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公司和华北工程勘察院共同投资,专门从事水井工程的企业。公司组建于2000年,当初在阿联酋借由别人的名义和资质从事经营活动。2003年3月,公司在苏丹国家正式注册。经过艰苦努力,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首次在苏丹中标了扎伊德钻井供水工程。由于扎伊德工程是该公司在海外承接和独立施工的第一个工程,期间得失当属自然。其最大的收获是:①较好地走出了国门,开辟了海外工程施工市场,为公司发展增添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局各产业步入国际市场树立了榜样;②凭借分公司一班人的艰苦努力和开拓性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在苏丹供水工程市场立住了脚,得到所在国的高度认可;③掌握和熟悉了国际工程投标基本常识和操作规程(如制作标书、掌握底线、材料价格查询、运作保函、投标报价等);基本熟悉了苏丹国家地层情况以及地下水分布规律;掌握了适合苏丹国家地层的施工技术和钻进工艺等;④锻炼和造就了一批诸如经营人才、工程指挥长、生产一线的技术骨干以及可塑性较强的一线工人;⑤培育和形成了甘于寂寞、忍辱负重、吃苦耐劳、团结进取的企业精神,以及爱国敬业、服从大局、相互协作、彼此照应、共同攻坚的团队意识。

当然,在经验面前公司也存在一些不足或教训,表现于:①由于刚刚涉足海外工程市场,缺乏经验,在工程投标报价时没有充分考虑设备、材料远程运费、清关费用数额较大以及施工战线拉得过长等问题,造成单项工程成本较高,预期效益不能如期实现;②由于客观原因,第一期施工的50眼水井分布于苏丹北部、南部和西部的10多个省,南北横跨2500公里,东西横跨近500公里,无疑加大了搬迁成本和设备、材料供应成本,影响了预期效益的形成;③由于生产计划和设备零配件计划不周,加之苏丹人工作效率低、时间观念差、清关缓慢,使得部分材料和设备零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了生产进度和钻进效率,进而使工程成本过高;④对于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和生活条件估计不足,尤其对员工屡屡发生“马来热”疾病应对措施或者治疗不及时,或多或少影响了职工情绪,甚至个别人产生恐惧心理;⑤对于施工国的政治环境事先预料不足,当初公司仅简单地认为“我们千里迢迢造福于苏丹人民”,未曾想当地的政治环境并不能如人愿,于是2004年3月发生了两位工人被绑架事件。

二、对外承包工程的形势分析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起初只是无偿援助第三世界国家。随着受援助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出现了所在国自行投资工程,这便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外承包工程的雏形。80年代开始这些项目逐渐展开,迄今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目前从我国对外工程的总体情况看,具有如下特点:①发展势头比较猛。到2001年底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达997亿美元,营业额达750亿美元;2002年两项指标分别较2001年增长了20%;②施工企业逐渐多元化。迄今,全国具有对外承包资格的企业近2000家,包括国际公司、外贸公司、施工企业、设计院所、大型企业集团、专业公司等;③国际地位逐渐增强。据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统计,进入225家国际承包商的中国公司数,到2001年达到39家,营业额排在第6位,仅居美国、日本、法国、荷兰、意大利之后,2002年继续呈攀升趋势;④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合同额超亿的项目不断增加。小到修路搭桥、盖楼建厂、资源勘探,大到水利、电力建设、油田开发;⑤大的项目为国家带来良好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形象;⑥发展潜力很大。国际市场空间的庞大和我国政府对境外承包工程的大力支持,使得对外承包工程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

然而,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也并非谁都可以介入,新的发展趋势使得广大企业进入国际工程市场需要足够的资本和能力(包括技术、资质、生产能力、足够的资金、国际化的管理能力等),甚至包括经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承包方式发生了大的变化。项目融资和带资承包逐渐普及,今后单方面的“打工式”承包情况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技术和资金实力;②单项工程向大型化发展,组合性工程向总承包性发展,国际管理公司将成为时尚;③产业分工趋向深化,各国承包商极力抢占市场制高点;④国际承包商之间兼并重组日渐加剧,靠孤军作战将失去应有竞争优势;⑤国家在信贷支持方面力度需要加大;⑥许多发展中国家既面临着“发展”问题,同时还有“和平与稳定”问题,换言之,不少国家尚处于社会动荡、战争不断发生阶段,如非洲国家、西亚和中亚国家,甚至我国周边的个别国家。

三、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高度重视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中竞争能力的不足

技术含量低、多元化程度欠缺、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差、企业缺乏战略规划等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驻苏丹公司和中国其他驻苏丹企业(包括中国长城公司、中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等)比较和分析,企业规模小,生产能力不足限制工程总量的增加;经济实力的欠缺,各种保函的开具影响大型工程的承接;国际承包工程运营经验的不足,制约预期效益的生成和增长。

2.制定发展战略,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走出去”

分析目前我们地勘行业的改革形势,以及产业发展的国际空间,应该说,有条件地“走出去”是我们求生存、谋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我们拥有技术优势、施工优势,也积聚了一定的人才、信息和涉外经验。另外,我们在国外也建立了不少合作或者工作的窗口。因此,实施“走出去”战略,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如苏丹分公司正是借助我们原先从事地质找矿积聚的水文地质技术和地下水工程施工的优势而开辟的市场。应该说,这种选择是符合产业选项或者是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战略的。但在项目考察和选择时要特别注重技术论证、经济分析以及风险预测。目前,我国在“走出去”的道路上遇到了许多问题,如缺乏目标市场的信息,包括东道国政治法律信息、项目本身的潜在风险以及当地人文环境、劳动习惯等等。如我国某对外施工公司承接某国道路建筑工程时,由于事先有关项目考察人员工作不仔细、不全面,结果对当地施工条件、气候环境以及劳动习惯没有全面了解,国内仅凭常规经验,将设备、工器具发往目的地,人员派往施工现场,结果因为当地的劳动习惯、自然环境的不适应、施工设备不适用,工程监理的技术要求难以达到,而导致工程无法实施,造成很大损失。

基于此,我们在涉外工程的考察中必须做到“慎之又慎”,“细而又细”。考察中既要对项目本身进行详尽的生产技术论证,也要在经济上进行投入产出权衡,同时,绝对不可忽视对项目所在国的政治、法律、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人文环境、生活习惯、劳动习惯等事项的全面了解。

3.严格把握国际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由于国际工程是跨国的经济活动,因而国际工程合同远比国内的经济合同复杂得多。国际工程合同从前期准备(指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业务谈判、合同承诺、签订合同文本,到实施合同都是国际工程中必须把握的环节。为此,一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包括合同协议书、投标书、中标回复、合同履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等要力求详尽具体。二要注意选择完善、通用的合同文本。现在国际上最通用的是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语名称字头缩写)99版合同条件,其中包括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应用条件、FIDIC“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的基本条件、FIDIC“交钥匙合同条件”的基本应用条件和FIDIC“简明合同格式”的基本应用条件。4个合同条件在合同管理、质量管理、风险分担、付款方式等方面都有各自的内在要求。三要在实施合同过程中,要依法保护自己。例如,国际工程均要“以字为据”,不允许“君子协议”,即哪怕是业主或者工程监理的一个承诺、答复、认可都要“白纸黑字”,留有签名;自己先起草合同,“先入为主”,将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写进合同,抢占合同签订的主动权;注意合同文件的保存和往来,合同文件、商谈纪要、手续资料必须齐全,复印件也要保留,在文件往来中要求对方签字、认可,在实施或者履行合同时,要注意收集对方的工作漏洞,特别要注意工程工期的变更、延缓以及有关文件的签署、批转、资金到位时间等事项;及时收集索赔资料,提出索赔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索赔条款收集整理的索赔资料是索赔的事实依据。没有后者,或者后者不充分、不翔实是达不到索赔目的的。这要求施工工程主要的管理者要组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明确岗位责任。因为索赔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法律工作、技术工作和经济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负责索赔的责任人必须熟悉和掌握索赔条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只有这样的责任人才能收集到准确的索赔资料,达到索赔的目的。四要学会按国际惯例解决项目承包中的争议问题。易于引起争议的问题包括:①索赔,一是业主向承建商索赔,二是承建商向业主索赔。不管谁向谁索赔,都存在索赔成立不成立的问题,索赔金额能不能达到一致的问题;②违约处罚,一是不承认自己违约,二是指责对方违约,三是不仅要罚违约金,还要追加索赔;③终止合同,一是业主责任引起终止合同,如事实证明业主拖欠付款,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导致不能继续承包;二是承建商责任引起终止合同,如事实证明工程拖期,无力扭转局面,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导致不能继续承包。

4.加强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提高对项目风险的认识。一要提高施工管理的风险意识,增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力度,突出施工技术措施和质量安全操作规程的到位,特别是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要认识到风险的危害性,提高遵规守章的自觉性。二要加强在施工过程中对风险因素进行评估、预测、防范和控制,减少风险的发生和发生风险时能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从而达到防险、避险、减少损失、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2)建立施工保险机制。依照国际惯例就是实行施工全过程的投保。在实施施工保险时,要尽其可能对施工全过程包括相关项目环节都要进行分析和研究,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对所有可能发生风险的环节,按照国际惯例能投保的全部投保,对不能投保的风险环节要制订相应的、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3)合同担保的风险管理。合同担保是维护发包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是独立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保证金担保等项目。一般地说,承包商和承保人是关系比较密切的,否则承保人不会给承包商担保。合同担保的关键要认真分析研究发包人的担保文件,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损害国格和承包商利益的苛刻条件是不能接受的。另一方面,作为国际工程项目的承包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和防止业主终止合同的风险条款。同时,对担保金额进行技术处理,不能因担保泄漏标价。要选择好履约方式,充分研究保单条款及加强对保函的管理等。

(4)施工保险管理。进行施工投保的目的是转移施工风险,以弥补因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保险应包括施工全过程,即所有施工人员的人身事故保险,材料、设备运输保险等。施工过程的保险要明确各方面的风险责任,明确投保险别和申办方式等,要研究保险合同和保险单的条款是否能保护自身利益。所以,在进行施工投保时要充分利用FIDIC条款中关于保险条款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和经济损失。

5.熟悉国际工程结算方式,注意规避投资风险

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都要用货币收付,即要在一定形式和条件下结算,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是从简单的现金结算方式,发展到比较完善的银行信用证方式。归集结算方式从资金的流向和结算工具传送的方向分为顺汇和逆汇两大类。顺汇是由债权人或者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者收款人的结算方法,这种结算方法也称银行的汇款业务,如电汇、信汇、票汇等;逆汇是由债权人出具票据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也称银行托收业务及信用证业务,如托收(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信用证等。因此,一方面,在合同签订前要选择好有利自己的结算方式,争取工作的主动;另一方面,要注意工程的结算周期,特别是在结算周期内做好已完工程量和结算资金的配比;第三方面要注意合作方诚信度的评估和考察,尽可能降低资金风险。

6.加强人才培养和外派人员的素质教育

目前,国外施工工程中表现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员配置和人员素质。一要组建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尤其要选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班子的灵魂,其素质高低决定着承包工程项目的成败。项目经理一定要头脑清晰,思维敏捷,能审时度势地作出决策。项目经理能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计划安排、成本预测、管理核算、资金运转周期、材料供应、设备能力以及索赔、保险、当地税务等业务心中有数,能按照国际惯例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可能出现的失误和损失。同时,项目经理要有较好的外语基础,能够与业主、当地专业人员会话,阅读外文资料。具备这些条件,必定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信息掌握,促进与国际惯例接轨。二要有计划地加强现有人员的培养,尤其对涉外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深造予以适当投入,培养一批适应涉外经营和管理的人才队伍。培训的内容包括语言、法律常识、国际工程结算、FIDIC合同条件、涉外谈判技巧、民族习惯等。三要培养一批“一专多能”的人才队伍。要做到“五会”,即会专业、会语言、会管理、会计算机、会开车。实践证明,涉外工程要求更多的是实际工作人员,忌讳“都是管理者,没有实际操作人员”的现象。四要加强派出人员素质教育,善于处理好与业主、监理及当地雇员的关系。在对外交往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策略性。在外国人眼中,我们代表的是中国,要不卑不亢,维护自身的利益,按国际惯例,寸理必争,寸利必得。对监理,既是对立关系,又有一致的一面,即都是业主的雇员,要善于利用这种一致抑制监理的作用。雇用当地雇员必须熟悉当地劳动法规,在不违规的情况下调动雇员的积极性,能为我所用。同时,要加强外派人员的管理。因为外派人员一般自主权比较大,这就要求外派人员,尤其是经营者或企业经理要注意爱国、爱企业,同时洁身自好,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外事纪律。

作者简介

[1]周荣,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2]贾旭忠,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公司。

国际工程承包中的争端及解决(国际工程索赔与争端解决) 第1张

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可以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通常有哪几种?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协商确定。实践中常用的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方式有:1. 协商2. 调解3. 国际经济仲裁4. 国际经济(民事)诉讼5.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方式(一)协商�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协商方式不需第三人介入,而且程序筒单灵活,因而大多数当事人同意在争议发生之初先行协商解决,很少有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而直接提起仲裁或诉讼。达成和解协议后,各方可以继续根据互谅互让的合作原则进行合作和发展。�协商方式简单灵活的特点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及人力和财力。然而,协商方式也有其局限性。协商解决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各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以及其所处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实力,协商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利益保护不够。此外,当各方分歧严重时,难以自己协商解决,只能求助第三方帮助解决。�(二)调解�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依调解人的不同,可将调解分为以下五种:�1.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指由仲裁机构、法院或国家指定负责调解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主持进行的调解。该调解人称"民间调解人"。2.专门机构调解�专门机构调解是指由设在商会或仲裁协会内部的专门调解机构主持的调解。�3.联合调解�联合调解也称共同调解(joint conciliation),它是我国贸促会与美国仲裁协会于1977年共同开创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新方式。联合调解是指由中外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邀请他按照两调解中心的联合调解规则调解解决争议,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邀请,调解程序开始,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两调解中心秘书处中的任何一个作为案件的行政管理机构,如未选定,由被申请人所在国家的秘书处进行管理。�4.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是指由仲裁机构主持进行的调解。即将调解纳入仲裁程序,由仲裁机构在开始仲裁前或仲裁中征得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则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并撤销案件。5.法庭调解�法庭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或司法调解。它是指由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三)国际经济仲裁�1.国际经济仲裁的概念�仲裁(arbitration)一词来自拉丁文,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的方式。�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2.国际经济仲裁的国际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仲裁方面的法律。为统一各国仲裁法律,国际社会制定了若干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2)《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对裁决的追诉、裁决的承认和执行。�3.国际经济仲裁的国内立法�(四)国际经济诉讼�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五)ADR方式�如上所述,调解方式主要在东方国家使用,但近年来,西方国家在调解基础上产生了ADR方式。�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一些商会及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都以各种形式提供ADR程序。国际商会还制定了《ICC选择性调解规则》。也有的国家的法院开始运用ADR程序,例如,英国的中央伦敦郡法院在1996年曾开始试行调停方案。�ADR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对ADR方式目前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DR方式。�通过ADR方式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达成的协议,仍然需要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因此,ADR方式并不是适用于一切争议的解决。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某些合同中约定"ADR--仲裁方式"。例如,香港新机场工程即采用了此种方式。其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以下顺序的争议解决方式:(1)将争议提交工程师解决;(2)调解;(3)裁判;(4)仲裁。其中,调解、裁判、仲裁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由于ADR方式在提交仲裁或诉讼前进行,也有的学者将其称为"过滤程序"。�现在流行的几种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经济争议发生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议。由于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地区或争议的标的物作跨越国界的移动,因而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管辖问题。而各个国家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又不尽相同,因而正确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对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适用包括程序法的适用和实体法的适用。�(一)实体法的适用�实体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在实体法的适用方面主要遵守以下原则:�1.合同中对所适用的实体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但通常有以下例外: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违反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强制性规范或公共秩序时,选择无效。�在适用实体法方面,一般允许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后,共同协商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这种由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法的原则又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2.合同中对所适用的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仲裁员或法官决定�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对所发生的争议未作法律选择时,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规定。�(二)程序法的适用�程序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国内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国际公约。程序法的适用包括仲裁法律的选择和仲裁规则的选择。�1.仲裁法律的选择�大多数国家规定采用属地法原则,即凡在本国仲裁都要适用本国仲裁法。�2.仲裁规则的选择�仲裁规则的选择有以下方式:�(1)必须依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按照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国际经济仲裁协议的内容�各国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不一,有繁有简。大多数国家只要求当事人表明仲裁的意愿,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并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规定某些特定的内容,如写明仲裁机构的要求。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各国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采取宽松的态度。�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要求相对较为严格,要求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三项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此外,《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也就是说,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仲裁机构。�有学者认为,上述严格的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不利于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实践中,许多仲裁协议并不规范,那么,是否都视为无效呢?这显然并不符合现时要求。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联合举行仲裁业务协调会,就常见的15种不规范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认定达成了共识。合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合同争议由一个或另一个仲裁机构仲裁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于该种类型的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如上所述,虽然各国对仲裁协议没有统一规定,但为便于仲裁的顺利进行,仲裁协议除应包括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外,还应当将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承担等予以明确规定。�四、国际经济仲裁机构(一)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即行解散的的仲裁机构。�(二)常设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MAC)�3. 国际商会仲裁院�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5.伦敦国际仲裁院�6.美国仲裁协会(英文缩写AAA)�7.日本商事仲裁协会�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AC)�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除上述机构外,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也是国际上较有影响的常设仲裁机构。�五、 国际经济诉讼�(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3.实际控制原则�4.协议管辖原则�5.专属管辖原则�以上确认管辖权的原则在许多国家是兼用的。�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念与作用�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强制执行,而在外国则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国际经济纠纷的当事人身处不同国家,如果一国法院对其纠纷作出的判决不能在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执行,则这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判决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一国法院的判决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所谓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境内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承认的基础上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作出判决法院的请求,按照本国法和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本国境内强制执行外国判决。(二)关于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第268条作了如下规定:�1.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命令,依民诉法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以承认和执行。

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办法有哪些?各自有何特点?

友好协商或者仲裁。我们公司刚有个结束的争端是协商解决的。推荐协商。可能会损失些钱,但是国际贸易很注重声誉。对于这种解决方式,最好要有理有据,且有业内在行的谈判高手助阵。最好有人唱白脸有人唱红脸。仲裁是个两败俱伤的解决方法。举英国仲裁的例子。律师费高的一塌糊涂,而且时间可以拉长到半年到两年甚至更长。作为我们这些非本土人士是丝毫不占优势的。我们耗不起。而且如果你输的话不但要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还是私了吧,仲裁是最无奈的选择了。

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争端因其参加的主体、以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而有不同特点。在此,以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为标准,国际经济领域内的争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这类争端一般产生于不同国家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因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投资、工程承包等跨国经济活动过程中。

不同国家的国民是国际经贸活动的直接参加者,国际经济争端多发生于此类当事人之间。该类争端一般为当事人之间在国际经贸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非契约性争端,如由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但无论是契约性争端,还是非契约性争端,共同的特点是:争端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

【答案】A、B、C、D

【答案解析】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一、友好协商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

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

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

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争议所涉及到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双方都不肯作出较大让步,虽经长期反复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或者一方态度不好,有意毁约,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则只有采取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

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四、诉讼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

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