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律师简介(建筑工程律师简介范文)

工程律师 0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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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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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简介(建筑工程律师简介范文) 第1张

建筑工程律师

你跟这些施工人员虽然没有订立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你们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因为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订立劳动和同,但双方当事人只要对各自的意思作了表示且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就已存在。即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有劳动合同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为其提供劳动那么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缺乏的只是订立书面合同这一形式。所以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表达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或者说没有有效的劳动合同,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换而言之,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以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形成的劳动关系 。因此你不需要进行双倍赔偿。你可以去律师港湾查查。另外施工人员如果要涨工资,而你又不肯,你可以不再雇用他们,自然的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其实这有利于你而不利于施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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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的建筑工程律师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张仁藏,擅长建筑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等多年从事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

北京知名的建筑工程律师有哪些?

孔令昌律师是专业做建筑工程的,毕业于北大法学院,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起草组成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编委,曾被聘为中国管理科学院特约研究员。这个是他的网站。题主大大采纳下我呗

北京知名建筑工程律师排行?

推荐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令昌律师,口碑挺好的,认真负责;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起草组成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编委,曾被聘为中国管理科学院特约研究员。出版多本专著《常用合同签约技巧与范本大全》、《军队房地产法律实务》、《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等,2021年1月7日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定为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师。为我公司代理的案件结果都很好,为我们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很为我公司考虑。这个是他的网站。你也可以百度下。

无锡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在诸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双方往往围绕工程质量进行辩论,包括是否符合质量标准、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不符合质量标准后如何支付工程款等。

一、基本概念理解

工程质量:是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性要求,反应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性能以及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工程施工、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

工程完成:就是指施工单位完成了约定的各项内容;

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完工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然后,勘察、设计、建立单位出具合格证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专家进行的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是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备文件,重要性就体现在这里。

验收通过:就是参见验收的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各方形成了一致的认可意见。

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验收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及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6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返修、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由谁承担?

最 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原则上施工方案的制订是施工单位的的责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的。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即与施工单位一起共同制订了施工方案,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是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字,则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考虑到具体施工方案的制订,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是专业技术要求。

四、总结

1、因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未达标准,应承担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因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4、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注意,包括修理、返工和改建,而非仅仅是返工。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怎么办?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活仲裁解决。司法实践中要对症下药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本文介绍发包方拖欠工程欠款的两大问题、解决办法以及法律依据,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解决办法

(一)解决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两种办法

第 一种办法,双方协商把工程项目折成工程款变更到承包方名下。比如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把工程建设到了五层,发包方出现因其他纠纷导致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进度款,经调查,该发包方确实难以日后结算,最后经双方协商,把已经建成的五层和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关联财产作价7000万,由承包方买下该在建项目继续建设,承包方变成了开发商。这确实是无奈之举。

第二种办法,利用优先受偿权规则,将项目拍卖受偿。

(二)解决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对策

(一)因竣工结算报告引发的争议问题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

但实际情况往往使得发包方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应。有时发包方资金没有调动到位,为了扣押决算书拖延支付时间,往往通过非授权职员收件,最后收件人自己承认未能转交授权人员,自然也无法反应。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

(二)解决因竣工报告争议的办法

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解决竣工报告争议的法律依据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可做参考: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索赔技巧有哪些?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都不开各种技巧。尤其是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索赔过程。好的索赔技巧有助于快速的完成索赔,及时的解决工程出现的各种问题。那么,如果是具体到公路工程索赔的话有哪些技巧可以借鉴呢?

那么在实际情况中,公路工程索赔技巧究竟有哪些呢?接下来为您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必须认真阅读并签好工程承包合同的每一条款

承包商与业 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基础上,合同文件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合同文件没有限制索赔的条款并存在提供索赔的事实,就可以进行索赔。一般来讲,引起承包商索赔的原因是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使承包商遭受额外损失。如合同文件的规范、质量要求、图纸、工程范围、工程量、施工工期、地质条件和天气等现场条件,材料价格、业 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履约等,承包商必须高度重视。

(二)变更及新增项目的索赔技巧

对于变更项目和新增项目的索赔谈判应在其施工开始之前进行。若在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完工后才开始索赔谈判。业 主往往会有意拖延谈判时间,并将新增和变更项目单价定得过低并拖延付款,使得承包商进退两难。在索赔谈判中,对于有些证据确凿的费用,如材料费、人工费,一定要坚持,不轻易让步;对于比较灵活的费用,在必要时可做出让步。在谈判过程做出让步时,可分步让步,而不要一下让到最 低价格,否则业 主会认为索赔费用水分太多,不真实,反而容易使索赔陷入僵局。

(三)承包商要积极寻求索赔机会

在工程投标阶段要善于发现一些潜在的索赔问题(如图纸设计的漏项或错误,地质条件的变化等),并且降低可能会被删除部分项目的单价。承包商中标后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工程项目中明显的设计遗漏或失误,及时主动向业 主或监理方提出,有目的地准备详尽的资料,适时提出索赔。

(四)对一些金额较少的索赔应予以放弃

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数额较少的索赔项目。承包商斤斤计较,反而会使承包商与业 主的关系不融洽,因小失大。承包商虽然不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但应书面通知业 主和监理方所发生的变更金额,这样有利于在大的索赔项目中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