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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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担保是指谁提供的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由于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故工程款支付历来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前提,工程款支付担保也是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分账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

此前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清远住建局已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为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凸显。

故为进一步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清远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规范担保方式,推进制度落实

围绕担保方式,《通知》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选择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并对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对担保人作出类型限定,一方面是对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在排序中对清远住建局《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的“鼓励推行保证保险等多种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形式”作出响应。

而对担保人提出资质要求,则有助于保证银行、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以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为例,此前依据清远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险种之一,已自2018年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开来。此次《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则提高了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业务门槛,也有助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稳步落实。

二、细化金额规定,辅助制度落地

围绕担保金额,《通知》要求担保金额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应当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这一规定针对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可能不完善从而引起的纠纷: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担保人也应据此确定担保金额;合同未约定的,担保人则应确保担保金额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结合实践细化规定,《通知》实际上对《条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进行了补充。

三、明确办理时限,狠抓制度执行

围绕办理时限,《通知》明确即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而在《通知》印发前、2020年5月1日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以及2020年5月1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且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都应于通知印发后两个星期内(6月18日前)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

针对在建项目,《通知》以《条例》施行为界,一方面明确在《条例》施行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根据对等原则(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补办工程款支付担保,另一方面要求《条例》施行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前者有助于构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双重担保”,后者则是对于《条例》的贯彻。

针对新报建项目,不同于安徽“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做法,清远市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办理时限定为建设单位领域施工许可证的1个月内。结合《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通知》也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了多重保障。

为保障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已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的,《通知》也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通过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作出规定,清远市完善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当然,考虑到上级住建主管部门未来的制度创新,《通知》也提出:如遇部、厅就担保形式、担保时限、担保金额等有明确规定时,以部、厅文件为准。可以期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将为清远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添上强劲助力,筑牢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墙”。

安徽将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

为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安徽省住建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安徽将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均要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工程结算尾款。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商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计价基数可以扣除财政等有关部门项目预算金额。

为了规范担保行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预计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办理延期手续。

在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导致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推送至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理赔款项后,应优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今后,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承诺的,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开标;擅自开标的,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将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等纳入建筑市场监督检查范围。各市每半年应对属地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排查,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托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等信息加大实时监管力度。平台提示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信息的,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约谈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怎么算) 第1张

工程项目银行保函对工程金额有要求吗

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额度。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玉成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段转动进行,当1个阶段的付款完成后自动转为下1阶段付款担保,直至工程结算款全部付清。

履约担保的三种形式

一、正面回答

履约担保的形式包括项目有履约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业主付款担保和其他履约担保。其他履约担保包括贸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投资合同、资产托管管理合同等。

二分析

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为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所有工程结算款之日起30日至180日。业主支付的担保金额应等于承包商为履行合同所担保的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格的10%或15%。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业主对工程款支付的担保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确定的支付周期分阶段滚动进行。

三、履约担保是什么

履约担保是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供的担保,例如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就是履约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