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工程纠纷 0 73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法律是我们触犯法律维护我们自己利益的保障,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以下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1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

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2

一、索赔确认的条件有:

1.合同或其他证据为索赔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支持索赔的合理依据。

2.增加的成本是合同存续期间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并非由承包商工作失误所造成。

3.与索赔相关联的成本是可辨认的或可确定的,并且就所完成的工程量而言是合理的。

4.支持索赔的证据是客观的和可证实的,而不以对问题管理的主观意见为依据或者以没有支持的请求为依据。工程索赔款一般由以下费用项目构成: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保函费用、保险费用、利息费用、管理费用、利润、机会利润损失等。

5.索赔是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间内提出的。

6.承包人的索赔有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索赔所需的证据,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都会导致索赔不成立。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

工程索赔审查的证据有:

(1)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

编号归档;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购买定货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账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人档。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3

解答:

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工程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工期顺延”。

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工程索赔,实际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种补充完善,是业主单位与项目承包商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工程索赔成立条件:

1、需要有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2、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①对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发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方的行为责任或风险;

③承包方或发包方均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的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补充: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第1张

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在我们的生活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占时,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要知道,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以下了解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1

索赔成立的四个条件

1、索赔是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2、承包人提出索赔的起因,通常是发包人违约、合同错误、合同变更、工程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因素等。

3、索赔的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等3个方面。

4、索赔成立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索赔事件导致了实际损失;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该损失不是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及时提出了索赔。

1、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互相矛盾;

2、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

3、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

4、不利的自然条件;

5、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

6、额外的样本与试验;

7、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施工;

8、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

9、业主违约;

10、业主风险;

11、不可抗力。

第一,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经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总工期延误。

第二,造成费用增加或者工期延误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者风险责任。

第三,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很多施工企业管理粗放,算大帐、不会进行成本控制,更没有意识到工期的重要性,导致在工程完工后难以要回工程款,甚至被巨额索赔。对施工企业来说,关注工期就是关注工程利润。现就建设工程领域工期问题进行汇总,希望对施工企业有所帮助。

这些情况可以进行工期索赔!

甲方市场导致几乎所有施工合同,都约定了承包人较重的工期违约责任。当发包人故意放缓工程进度时,若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那么不仅成本增加,而且还有可能被反索赔。

1、承包人要时刻关注工期,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期索赔和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3)发包人未及时办理许可、批准行政审批手续;

(4)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5)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6)发包人增加工作量;

(7)发包人设计变更未提前通知,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8)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及时或供应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9)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时进场,或其未按照总包方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造成项目整体工期延后;

(10)发包人未能按合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影响工程施工,且经承包人书面提醒后仍无改观,造成后续工程无法顺利进展;

(11)发包人未及时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导致整体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或导致整体工程无法办理验收;

(12)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竣工手续;

(13)因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14)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施工;

(15)合同约定执行政策、法规、规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在因为上述原因发生工期延误时,施工企业应注意保留证据,以合同为依据,合法、合理的进行工期索赔,要求工期顺延。

2、工期延长申请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则丧失索赔权利。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法给出准确的工期延长时间的,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预申请”,说明工期延长的事由,待具体延长期间确定后向发包人再次申报。

承包商的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是: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工程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 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2

判定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化;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3

七步法搞定事故索赔事宜

当你真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以下步骤进行索赔:

第一步:应保护好事发第一现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勘查。如果确定要负责任,不管责任大小都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确定不负责任,就不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这将决定你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

第二步:及时报案。带上你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如果被扣就不用带了),开上受损的车到你的保险公司,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查检出险车辆。

第三步:定损。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会给你一张《定损单》,一定要留意:1、不要遗漏修理;2、注意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车时不够用。

第四步:修车。送车时要拿上《定损单》,把它和车一起交给修理厂。修理厂将按照《定损单》上所定项目修车。车修好后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把自己的车提回,同时索要加盖了修理厂公章的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

第五步:开具事故证明。拿着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警队结案,得到一张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就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证件。

第六步:递交单证。将准备好的《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到保险公司理赔部,就可以等着领赔款了。

第七步:领赔款。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你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公章,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出游回来后,你还应该将爱车带到汽车修理厂去进行一次保养检修。

工程索赔的条件有哪些

工程索赔的条件有哪些

工程索赔的条件有哪些,索赔一般指不涉及人员伤或第三者财物损失的赔偿,在保险索赔的过程中,我们也是需要注意很多的问题,和准备不同的资料。以下分析工程索赔的条件有哪些

工程索赔的条件有哪些1

一、工程索赔的条件有哪些

l、合同或其他证据为索赔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支持索赔的合理依据。

2、增加的成本是合同存续期间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并非由承包商工作失误所造成。

3、与索赔相关联的成本是可辨认的或可确定的,并且就所完成的工程量而言是合理的。

4、支持索赔的证据是客观的和可证实的,而不以对问题管理的主观意见为依据或者以没有支持的请求为依据。工程索赔款一般由以下费用项目构成: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保函费用、保险费用、利息费用、管理费用、利润、机会利润损失等。

5、索赔是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朝间内提出的。

6、承包人的索赔有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

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6、利息。

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

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

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工程索赔的条件有哪些2

一、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1、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如下:

(1)客观性,客观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并对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造成影响、这些干扰事件还要有确凿的证据说明;

(2)合法性,当施工过程产生的干扰,非承包商自身责任引起时,按照合同条款对方那个应给予补偿,索赔要求必须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3)合理性,索赔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干扰事件引起的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建筑工程索赔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建筑工程索赔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发生;

2、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4、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工程索赔的条件有哪些3

索赔程序有哪几个步骤组成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当保险标的发生危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发给保险人的要求赔偿的书面文件。这份通知书应当清楚地载明出险的标的物,保单概况,出险的时间、地点和性质,可能的出险原因和经过,大概损失的情况和要求保险人到出险现场调查的邀请信。

即使提出出险通知有两个作用:一是使保险人能够迅速调查事实真相,查明证据和事实,以便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二是便于保险人及时处理和承担责任。

2、提供索赔单证

索赔单证实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之一。索赔的单证主要有:

(1)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正本;

(2)有关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如发票、提单、账册、装箱单、运输合同等;

(3)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等可以证明其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的资料;

(5)保险事故证明及损害结果证明;

(6)索赔清单,包括受损财产清单、费用清单、请求保险人给付的清单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该保证上述文件的真实性。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

经过保险人对索赔资料的审查,一旦符合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通常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以现金方式给付,但对于特殊标的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可以采取修复、重建或者重置等形式赔偿。

工程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

【法律分析】: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