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劳务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 0 54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

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诉状上案由怎么写,都有哪些案由

可查看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纷

23.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承揽合同纠纷

25.加工合同纠纷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定作合同纠纷

27.修理合同纠纷

28.复制合同纠纷

(1)印制合同纠纷

29.测试合同纠纷

30.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纷

(一)客运合同

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技术合同纠纷

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49.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57.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9.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3.委托创作纠纷

64.合作创作纠纷

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出版合同纠纷

(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

(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

(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

(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

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70.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纷

71.仓储合同纠纷

十九、委托合同纠纷

72.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专利代理纠纷

(4)商标代理纠纷

(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8)保险代理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73.行纪合同纠纷

(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79.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纷

80.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纷

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3.再保险合同纠纷

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95.理货合同纠纷

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

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

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证纠纷

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纷

114.出资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120.企业出售纠纷

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22.公司分立纠纷

123.公司合并纠纷

124.债权转股权纠纷

125.彩票、奖券纠纷

126.补偿贸易纠纷

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131.电信合同纠纷

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房地产经纪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

(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

135.劳动合同纠纷

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138.劳动保险纠纷

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140.财产所有权纠纷

(1)财产权属纠纷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41.提单纠纷

142.仓单纠纷

143.存单纠纷

144.宅基地纠纷

145.探矿权纠纷

146.采矿权纠纷

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

148.承包经营权纠纷

149.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

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

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

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

二、票据、证券权益纠纷

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55.票据追索权纠纷

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61.证券发行纠纷

(1)配股纠纷

162.证券返还纠纷

163.证券欺诈纠纷

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

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

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

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

三、股东权纠纷

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

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1)优先认购权纠纷

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172.公司知情权纠纷

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五、知识产权纠纷

(一)著作权纠纷

179.著作人身权纠纷

(1)作品发表权纠纷

(2)作品署名权纠纷

(3)作品修改权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80.著作财产权纠纷

(1)复制权纠纷

(2)发行权纠纷

(3)展览权纠纷

(4)公开表演权纠纷

(5)播放权纠纷

(6)摄制权纠纷

(7)改编权纠纷

(8)翻译权纠纷

(9)汇编权纠纷

181.邻接权纠纷

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商标权纠纷

183.商标权权属纠纷

184.商标侵权纠纷

(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

(三)专利权纠纷

185.专利权权属纠纷

186.专利侵权纠纷

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88.专利申请权纠纷

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

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

192.发现权纠纷

193.发明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纠纷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194.垄断纠纷

195.虚假广告纠纷

18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

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199.伪造产地纠纷

200.倾销纠纷

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

七、海事纠纷

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203.船舶碰撞纠纷

(1)船舶浪损纠纷

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6.影响航船航行损害赔偿纠纷

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8.港口作业纠纷

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

212.共同海损纠纷

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

八、人身权纠纷

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15.人身自由权纠纷

216.名誉权纠纷

217.名称权纠纷

218.姓名权纠纷

219.荣誉权纠纷

220.肖像权纠纷

九、特殊侵权纠纷

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224.产品责任纠纷

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不当得利纠纷

235.不当得利纠纷

十一、无因管理纠纷

236.无因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

一、婚姻家庭纠纷

237.婚约财产纠纷

238.离婚纠纷

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241.婚姻无效纠纷

242.撤销婚姻纠纷

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44.婚姻自主权纠纷

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246.抚育费纠纷

247.扶养费纠纷

248.监护权纠纷

249.探视子女权纠纷

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

251.赡养纠纷

(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

25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

25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57.遗嘱继承纠纷

258.继承权确认纠纷

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60.遗赠纠纷

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

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26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68.申请宣告失踪案

26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

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

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

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278.申请支付令案

279.申请公示催告案

280.国有企业破产案

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28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

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1)申请扣押船舶案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案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

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

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

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对建设工程款的起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吗

一、规则要述

01 .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其保修义务承担。

02 . 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应依约支付保修金

即使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保修金义务。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不当然继续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一般不继续适用。

04 . 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收取的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05 .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该约定亦有效

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约定有效。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应负的保修义务。

06 . 保修期未满,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二、规则详解

01 .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其保修义务承担。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

案情简介:2011年,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开发公司诉请置业公司偿付。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8600万余元应否返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其中,防水质量保修款335万元尚未到期。

法院认为:①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保修义务系承包人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②本案中,置业公司未依约返还除防水质量保修款以外的质量保证金,应依约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质量保修款尚未到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开发公司主张提前返还理由不充分。此外,对于置业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公司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并不影响质量保修金返还。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开发公司工程款同时,返还开发公司除防水质量保修款之外的质量保修金。

实务要点:质量保证金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保修义务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见《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谢爱梅,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谢爱梅,审判员王友祥、肖峰),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应依约支付保修金

即使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保修金义务。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2年,开发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即将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开发公司反诉请求中提出依约扣除保修金。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业已查明,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开发公司即已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开发公司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故对其以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关保修条款约定,以及基于前述认定,尽管开发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满前,建筑公司无权向开发公司主张返还。经核实,该部分数额应为160万余元,此款应从开发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实务要点: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质量保修金,即使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义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志弘,审判员董华、苏戈),见《本案是否符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以及承包人预留保修金义务应否免除》,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不当然继续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一般不继续适用。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简介:2013年,建筑公司与纸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纸业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返还。2015年,因纸业公司资金困难,工程未能继续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纸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亿余元并赔偿损失。其中2000万余元质保金是否应扣留,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约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条款应不再履行。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情形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则缺陷责任期尚未起算,质量保证金条款尚未履行,此种情形下,如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时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进行特别约定,则法院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项数额和支付时,不宜直接适用原合同中质量保证金条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项认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保修义务系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此无约定,承包人仍应承担,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样不影响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不代表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部分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约定,纸业公司作为发包人返还所扣留质量保证金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但此系针对工程能竣工验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资金问题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审时诉请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纸业公司之间,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满足竣工这一条件,故有关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不能直接适用上述约定。鉴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两年,在此期间,纸业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进行质量返修,故其主张应继续扣留质量保证金无依据,其应按已认定数额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损失费用。判决纸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亿余元及利息并赔偿建筑公司损失1700万余元,建筑公司在纸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对所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不可直接适用原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条款,仅在特定情形下有适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252号“某建筑公司与某纸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能否适用——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李明义,审判员方芳,代理审判员于蒙),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收取的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未依法经招投标程序而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场,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还质保金。原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再由开发公司退还质保金。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亦即,质保金属双方当事人约定范畴。具体到本案中,案涉质保金约定条款亦同时无效。依《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开发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质保金因合同无效,应返还给建筑公司。②原判决在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质保金问题上,增加了一个条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对此,原判决并未说明竣工验收与质保金返还之间关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场,后续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何时完成,亦不完全取决于建筑公司。事实上,即便竣工验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结论。且按原判处理,则建筑公司拿回质保金时间,将可能因竣工验收时间不确定而遥遥无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验收情形下退回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确有缺陷,开发公司有权要求建筑公司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担维修责任情况下,开发公司亦可另寻途径维权。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还建筑公司质保金。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见《施工合同无效,能否直接参照合同约定工期计算相关损失——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盈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柏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颖新,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肖峰),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该约定亦有效

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约定有效。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应负的保修义务。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包含5%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351万元及利息。开发公司以《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未满为由作为抗辩。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资金。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依约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约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期限。②质量保证金并非保修费用,该金额虽由发包人预留,但仍属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经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复,并从中扣除修复费用,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承包人。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并不影响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开发公司返还建筑公司质量保证金。

实务要点: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尽管短于保修期,该约定亦有效。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案例索引: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尊重合同约定》(关丽、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满,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经验收

案情简介:1995年,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经验收情况下,开发公司开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万余元及利息。开发公司以双方系闭口价、1年保修期未满应扣10%工程款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有效。对闭口价合同以外的装修等工程,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虽未达成书面协议,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此项工程进行过协商,开发公司多次出具工程变更单,建筑公司已施工完毕,开发公司已实际使用,该部分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以委托鉴定机构审计确定的工程款为准,由开发公司支付给建筑公司。②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的,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行承担。开发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经验收情况下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合同约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违反合同约定。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万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125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纠纷案”,见《上海福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审判长程新文,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张章),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200102/6:334)。

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种类:一、合同效力纠纷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有效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二、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2. 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三、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四、有无名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五、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劳务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第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