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成本如何计算(企业债务成本计算)

建设工程 0 69

如何计算债务资本成本

债务资本成本是指借款和发行债券的成本,包括借款或债券的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务资本成本是资本成本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筹资、投资、资本结构决策中均有广泛的应用。

债务资本成本计量模型

一、现行债务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

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债务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一般表现为:

P0——借款的金额或债券发行价格

F——借款手续费率或债券发行费率

i——还本付息的期间

Pi——一定期间之后偿还的本金

Ii——债务不同期间的约定利息

t——所得税税率

Kdt——债务的税后资本成本

该模型设定无论债务资本用于何处,债务利息支付方式如何,债务利息的抵税作用均发生在利息的支付期,抵税额的计算均以支付期的利息为依据。

实际上,债务利息的抵税作用究竟发生在哪期,是否与利息支付期一致,抵税额应该怎么计算,关键应看债务资本的用途及利息支付方式。

二、债务资本成本计量模型的完善

(一)债务资本用于生产经营的成本计量模型

如果债务资本用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在分期付息情况下,利息的抵税期与发生期、支付期一致,借款手续费、债券发行费用及债务利息均可抵减费用支付期的应交所得税;

如果债券溢价、折价发行,还应考虑溢折价对所得税的影响。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情况下,利息的发生期、抵扣期早于支付期。

1.债券按面值发行资本成本的计量

在分期付息方式下,按面值发行债券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应该是:

此模型从发行债券的用途出发,一方面考虑了债券利息在支付当期的抵税作用,同时也考虑了债券发行费用在支付当期的抵税作用。按面值发行的分期付息债券,利息抵税额的计算依据就是利息当期支付额。

如果到期一次付息,债券利息的抵税期与支付期不一致,应分别计算利息支付额和抵税额的现金流量现值。此付息方式下,全部利息期满时一次支付,利息抵税额则按照权责发生制根据利息发生额分期计算,其计量模型应该是:

2.债券溢价发行资本成本的计量

分期付息方式下,溢价发行债券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应该是:

其中,Yi——每期债券溢价摊销额

此模型从发行债券的用途出发,不仅考虑了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用在支付当期的抵税作用,而且考虑了溢价对支付当期所得税的影响。

溢价发行债券情况下,每期抵税的不是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出的利息,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扣除该期溢价摊销额后的余额,也即记入“财务费用”账户的数额。

因为在债券票面利率大于市场利率时,债券溢价发行,其溢价部分是发行债券单位为以后各期多付利息的一种事先收回,应从每期支付利息中予以扣除。

溢价发行债券情况下,如果到期一次付息,其计量模型应该是:

3.债券折价发行资本成本的计量

分期付息方式下,折价发行债券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应该是:

其中,Zi——每期债券折价摊销额

此模型从发行债券的用途出发,不仅考虑了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用在支付当期的抵税作用,而且考虑了折价对支付当期所得税的影响。

折价发行债券的情况下,每期抵税的不是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出的利息,而是在此基础上加上本期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也即记入“财务费用”账户的数额。

因为在债券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债券折价发行,其折价部分是发行债券单位为以后各期少付利息而事先给予债券购买方的一种补偿,应平均分摊到每一会计期间,与每期支付利息合在一起。

折价发行债券情况下,如果到期一次付息,其计量模型应该是:

(二)债务资本用于固定资产建造的成本计量模型

如果债务资本用于固定资产建造,那么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手续费、债券发行费用及债务利息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均应在发生时记入固定资产的建造成本,不能抵减当期应交所得税;

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应记入财务费用,可以抵减发生当期的应交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记入固定资产建造成本的借款手续费、债券发行费用和债务利息只是在其发生时不能直接抵税,但将来仍以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参与抵税。

1.债券按面值发行资本成本的计量

分期付息方式下,按面值发行债券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应该是:

其中,Vit——记入固定资产建造成本的债券发行费用、利息以折旧形式进行的抵税额

此模型从发行债券的用途出发,一方面考虑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用不能直接抵税,而在以后期间以折旧形式进行抵税的情况,

另一方面考虑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债券利息的直接抵税情况。如果到期一次付息,债券按面值发行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应该是:

2.债券溢价发行资本成本的计量

分期付息方式下,溢价发行债券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应该是:

此模型从发行债券的用途出发,一方面考虑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用不能直接抵税,而在以后期间以折旧形式进行抵税的情况,

另一方面考虑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债券利息及债券溢价摊销的抵税情况。如果到期一次付息,溢价发行债券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应该是:

3.折价发行债券资本成本的计量

分期付息情况下,折价发行债券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应该是:

此模型从发行债券的用途出发,一方面考虑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用不能直接抵税,而在以后期间以折旧形式进行抵税的情况;

另一方面考虑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债券利息及债券折价摊销的抵税情况。如果到期一次付息,折价发行债券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应该是:

银行借款根据其用途和利息支付方式的不同,其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同债券按面值发行的计量模型。

债务资本成本计量模型应注意的问题

1.模型的假设前提。债务资本成本的计量模型均建立在企业盈利之上,不适用于亏损企业。因为只有盈利企业才交所得税,也只有盈利企业才体现出借款费用、债券发行费用及债务利息的抵税作用。

2.债务还本付息的方式。同一用途的债务资金,还本付息方式不同,利息的抵扣期与支付期不同,个别资本成本不同。

用于生产经营的债务资本,在分期付息情况下,利息支付期与抵税期一致;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情况下,抵税期早于利息支付期。

3.税后资本成本。在应用计量模型时应按现金流量折现法直接计算税后债务资本成本,不能先计算出税前债务资本成本,再用税前债务资本成本乘以(1-所得税税率)来算税后债务资本成本。

因为债务费用的抵税额也具有时间价值。

4.债务资本的用途。在同一还本付息方式下,债务资本因用途不同,其资本成本不同。主要原因是不同用途的债务资本,其抵税额的计算及抵扣期不同。

分期付息方式下,如果债务资本用于生产经营,其利息的支付期与抵税期一致,抵扣额的计算根据当期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计算;

如果债务资本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利息的支付期与抵税期不一致,抵税期晚于支付期,抵税额的计算根据记入“固定资产”成本中利息分期计算。

扩展资料:

债务资本成本是指借款和发行债券的成本,包括借款或债券的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务资本成本是资本成本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筹资、投资、资本结构决策中均有广泛的应用。

债务资本成本是企业承担负债所需的资金成本,如:短期借款20万,年利率是5%,20*5%*(1-所得税税率)就是债务资本成本。

成本估计

(一)到期收益率法(税前资本成本,不考虑所得税)

如果公司目前有上市的长期债券,则可以使用到期收益率法计算债务的税前资本成本。

(二)可比公司法(税前资本成本,不考虑所得税)

如果需要计算债务资本成本的公司,没有上市的长期债券,就需要找一个拥有可交易债券的可比公司作为参照物,计算可比公司长期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作为本公司的长期债务资本成本。

(三)风险调整法(税前资本成本,不考虑所得税)

如果本公司没有上市的长期债券,而且找不到合适的可比公司,那么就需要使用风险调整法估计债务资本成本。税前债务资本成本=政府债券的市场回报率+企业的信用风险补偿率。

(四)财务比率法(税前资本成本,不考虑所得税)

如果目标公司没有上市的长期债券,也找不到合适的可比公司,并且没有信用评级资料,那么可以使用财务比率法估计债务资本成本。

根据目标公司的关键财务比率和信用级别与关键财务比率对照表,就可以估计出公司的信用级别,然后就可以按照前述的“风险调整法”估计其债务资本成本。

(五)税后债务资本成本(税后资本成本,考虑所得税)

税后债务资本成本=税前债务资本成本×(1-所得税税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务资本成本

怎样算出一个公司的债务成本?

债务成本仅指利用债务筹资的成本,比如银行借款、发行证券(股票是权益筹资)等,算出他们的利息和比筹资总额。

负债成本率计算公式

了解负债资本成本率应先知道资本成本率,资本成本率是指企业用资费用和有效筹资额之间的比率,用公式表示为:资本成本率=用资费用额/(筹资额-筹资费用额),如果是通过借款筹资的话,这里的用资费用额就是你借款须交的利息,筹资费用额就是你借款时支付的手续费等,其中用资费用是资本成本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债务的利息允许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因此,负债资本成本率只要在资本成本率的基础上乘(1-所得税税率)即

负债资本成本率=资本成本率*(1-所得税税率)。

用最通俗的话来说负债资本成本率就是你每通过借款、发行债券等筹集1单位的资本需要多少成本

债务成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不同情况的债务成本计算方式:(一)到期收益率法(税前资本成本,不考虑所得税)如果公司目前有上市的长期债券,则可以使用到期收益率法计算债务的税前资本成本。(二)可比公司法(税前资本成本,不考虑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