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吗(分公司债务总公司需要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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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债务纠纷总公司承担吗?

一、正面回答

分公司的债务能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也可以先以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再由总公司承担。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分析详情

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总公司也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分公司盈利,总公司可以分得部分利润,但是如果分公司经营不善,总公司也要相应的承担一定的债务。虽有分支,但始终为一个整体,一切都由主干支配和提供。

三、分公司可以变更为独立法人公司吗

可以,但分公司不能直接变更为独立法人,性质上,分公司要变成子公司,才是独立法人,需要将目前的分公司重新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领组织机构代码。分公司和总公司是相对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产不独立没有独立的名义,没有独立的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想要分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将分公司注销,重新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分公司欠款与总公司有关系吗

一、正面回答

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析

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

三、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欠款总公司承担责任吗

法律主观:

承担。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债务能不能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由总公司承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吗

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对于此类问题的前后解决方案,当事人为了简便和出于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利的考虑,最好诉讼时就将其列为被告。因为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需要开庭,这样更加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