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延期是否算债务重组(延期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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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债务重组

一、哪些行为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1、债务人发行的 可转换债券 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 债务人破产 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 权利与义务 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以非现金资产、发行权益性证券、修改负债条件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会作出部分让步,以便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或得以清偿债务。 因此,如果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大于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则债权人没有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不视为是一种债务人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而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分别反映: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长期股权投资 项目内:期货损益在利润表上单列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投资,应作为投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 另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提交质押品的帐面价值以及持仓合约的浮动盈利等。

允许债务人延期付款属于债务重组吗

属于。

债权人作出让步,债务人受益,就成为债务重组。

延期付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的一致的协议,是债权人作出的让步,债务人可以以后再付款,即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延长还款期限算不算实质让步

债务重组仅延长还款期,还款期内如果按照实际利率继支付利息的话,不算让步,因为折现后的债务公允价值没减少。但如果还款期内不再计提利息,也就是低于实际利率,算让步,因为折现后公允价值减少了。

仅仅将债务延期 算是债务重组吗

仅仅将债务延期,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不算是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 是一项法律活动, 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 例如, 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 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 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 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 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 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 

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延长债务期限是否属于债务重组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期偿还债务,但延期后债务人仍然按照原债务的账面价值偿还的,是否属于债务重组?这种情况不属于债务重组。按照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它强调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让步,即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如果债权人未发生让步,包括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务的账面价值,或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都不属于债务重组,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债权人做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