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债权人会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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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流程是怎样的

债权人会议 流程: 一、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 债权申报期限 届满后15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哪种情况下可以召开?

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1、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依法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委会成员成立规则

1.全部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组员。债权人会议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特定。

2.初次债权人会议理应在债权申请限期期满16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招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是占无资产贷款担保债权总金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4.除破产财产足以付款破产花费,破产程序提早结束以外,不可以通常债权的偿还率为零为原因来撤销会议的召开。

5.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都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可做出丧失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遇或不利其受偿的决议。债权人委员会成立条件,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前文的介绍已经很清楚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哪种情况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

(1)第一次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