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案例)

工程纠纷 0 34

凭样品成交合同的风险,凭样品买卖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风险在国际交易中,表示合同货物品质的方法大致可分为凭样品表示与凭文字说明表示方法。对于一些难以用文字描述其品质的出口产品如工艺品、服装、铸铁件等产品通常采用凭样品来表示其品质,即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具体又可按其性质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s by seller‘s sample)和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s by buyer’s sample)两种方法。凭样品买卖的合同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却经常出现复杂的问题。在贸易实践中,因样品问题产生纠纷的合同并不少见,所以说,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可能存在诸多方面的潜在风险。凭卖方样品买卖的潜在风险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交的样品应该具有代表性。对于“代表性”的理解通常存在着误区。卖方为了能使买方确认所提交的样品,往往倾向于选择货物中较好的产品作为样品寄出。这样,就很可能给以后的纠纷设下障碍。日后大批量交货时,很可能因批量生产达不到样品的品质水平而遭致买方索赔。虽然合同签订了,但不能顺利履约,卖方还是不能收汇,有时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卖方过于担心被索赔,提交的样品品质过低,又有可能不符合买方的要求,难以达成合同。即使达成合同,价格也会被买方压得过低。因此,把握样品的代表性应该是挑选不太好,也不太差的中等货物作为样品。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可以采取规定弹性条款的办法,比如,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的字样,以防止因样品与实际交货的差距过大而引起纠纷。凭买方样品买卖的潜在风险凭买方样品买卖与凭卖方样品买卖,虽然均为合同的一方首先提交样品,由合同的另一方来进行确认,但在性质上两者是不同的。前者称作“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以这种方法成交的合同对卖方来说要求较高,甚至可能存在着潜在风险。卖方在确认买方提交的样品之前,要充分考虑生产此种样品所需要的设备、原料、生产技术与生产时间。如考虑不周,就有可能给日后的交货造成困难,甚至出现违约的后果。因为是以买方提交的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买方很可能在样品中设计出卖方不易察觉或不易仿制的地方。由于国际贸易大多是远期交割,签约与交货的时间大约相隔一个月之久,在此期间,一旦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买方就会恶意索赔(market claim),借交货与样品不符为由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例如,凭买方样品制作的服装,样品中在针脚或纽扣钉法等细小地方,做出与通常的服装要求不同的设计,待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买方就会以实际交货与样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甚至提出索赔。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卖方通常都是在收到买方样品以后,根据买方的来样,复制或选择样品寄交买方。这一样品被称作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如果买方确认了这一样品,就等于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换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这样,卖方就具有了较大的主动权。凭样品买卖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该注明以样品作为交货依据。如果是凭文字说明的某种方法表示品质,就应该注明所寄交的样品仅供参考。否则,买方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惯例,有理由认为合同品质既符合品质条款中的文字说明,同时又与样品一致。这无形中等于给卖方设下了双重限制。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国某公司向英国某公司出口大豆,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列明:水分14%以下,杂质2.5%以下。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合同达成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即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向我方索赔15000多美元的赔偿金额。根据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中第15条凭样品买卖的第1款规定:“在一项契约中,如有条款明示或默示地说明是凭样品买卖时,该契约即为凭样品买卖契约”。该法案第13条1款又规定:“如买卖契约中规定为凭说明书买卖时,应含有一默示要件,即货物应与说明书相符;如兼用凭样品买卖和凭说明书买卖时,所交货物只与样品相符是不够的,还必须与说明书相符”。以上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是在合同中对品质条款订有文字说明的具体规定,并非凭样品买卖合同,但卖方并未声明样品系参考样品。合同签订后,卖方又电告买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买方有理由认为此合同既是凭文字说明买卖,又是凭样品买卖。所以买方就会以两个标准要求,同时进行检验,一旦发生任何不符,买方就会提出索赔。实际上,这等于是卖方自己授人以柄。二、凭样品买卖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凭样品成交合同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买方开来的。凭样品成交的合同产品大多是难以用标准、规格进行衡量的产品,在大多数情况下,买方在装船前应有对货物品质进行合理检验的机会。这样,买方就会借此在信用证中设下软条款的障碍,以备在形势对他不利的情况下,造成一种合法的拒付理由。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又称“陷阱条款”,是买方,即信用证的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下的一个埋伏。在此条款的保护下,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控制了整笔交易,而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则处于受制于人的被动地位。交货时,如果市场不利于买方,他就会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甚至找借口不来出口地进行检验。卖方因拿不到检验证书,也就不能到银行议付,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就无法兑现它的付款责任。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我方某工贸进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商人洽谈铜搭扣的来样订货业务。按双方达成的合同规定,按来样成交确定合同品质,卖方试制的对等样品经买方确认后,作为交货品质依据。卖方认为自己的工厂颇具规模,有多年的翻砂、铸造、冷轧经验,生产加工铜搭扣这类小商品没有问题。但在试制过程中,买方对寄去的对等样品一再认为不符合要求,不予确认。当卖方经过多次试制将对等样品按来样加工就绪,请买方派员前来验收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检验员在国外,不能来华”。此时卖方才发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付款时须提供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指定代理人在装运前签发的检验证书”,没有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证书,卖方就无法向银行交单议付。诸如此类的信用证软条款,在凭样品成交的合同中屡屡出现。据统计,仅上世纪90年代国内公司遭到信用证软条款诈骗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人民币之多,可见此类信用证无信用可言。总之,要想排除凭样品成交合同中的潜在风险,还需了解、熟悉、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借鉴以往贸易实践中的经验教训,认真签订好合同的各项条款,才能真正达到把买卖做活的目的。

合同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包括以下种类: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此外,还有保险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合同纠纷。

凭样品买卖的意思?

什么是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或称货样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质量标准的买卖。凭样品买卖属于特殊买卖的一种,其与一般买卖的区别在于,凭样品买卖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样品,并且当事人在合同申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必须与样品的质量保持一致”或“按样品买卖”等宇样。如果当事人末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即使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提示了样品,都不为凭样品买卖。为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订立合同时的样品保持同一质量,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口说无凭,(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如果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换言之,出卖人不能借口样品买卖,而不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当然,如果样品瑕疵是表面瑕疵,买受人知道瑕疵而又不要求出卖人消除实际交付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未作规定。依据瑕疵担保责任法理,该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

什么叫凭卖方样品买卖?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卖方应注意哪些问题

就是按照卖方提供的样品进行生产,品质要基本一致。交易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上不能写“与样品质量一致”,只能写“与样品基本一致”。世界上没有两样东西完全一样的

凭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在凭样成交条件下,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对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在合理检查时不易发现的有导致不合商销的理疵。买方对与样品不符的货物,可以拒收或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卖方应在对交货品质有把握时采用此法,而且应严格按样品标准交货。

(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凭样品买卖,容易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方面的争议,所以不能滥用此种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如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方面特征的商品以及其它难以用科学的指标表示质量的商品,则采用凭样品买卖。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单纯凭样品成交的情况不多,在不少场合,只是以样品来表示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例如,在纺织品和服装交易中,为了表示商品的色泽质量,则采用“色样”(Colour Sample);为了表示商品的造型,则采用“款式样”(Pattern Sample);而对商品其他方面的质量,则采用其他方法来表示。

(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品质与样品近似”。为了预防因交货品质与样品略有差异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也可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须收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相应减低。”当然,此项条款只限于品质稍有不符的场合,若交货品质与样品差距较大时,买方仍有权拒收货物。

(4)凭样品买卖时,卖方应留存一份或几份相同的样品,作为复样或留样,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做核对只用。

(5)要分清标准样品和参考样品。参考样品最好注明:仅供参卡,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6)当样品由买方提供时,应防止被卷入侵权第三方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纠纷

卖方还应注意对方来样是否是反动的。黄的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注意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

凭样品买卖应注意什么问题

凭样品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2)提供和接受的样品要适合我国国情。

(3)在合同中要留有余地。

(4)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使用。

在凭样品买卖时,大多是凭卖方样品买卖。

“代表性样品”: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

“复样”: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几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称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都应编上相同的号码和/或注明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时引用并便于查核。

“封样”:由第三者(如商检局或其他公证机构)从整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同样品质的样品,分为若干份,经包裹捆扎后烫上火漆或铅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分外,其余封样交由卖方使用。

“凭买方样品买卖”是指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也称“来样成交”。

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减少纠纷,在买方来样的供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一个类似的样品交给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亦称“确认样品”。当对等样品为买方接受以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须以对等样品为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交易的性质由“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了。

国际贸易中凭买方样品买卖和凭对等样品买卖有什么区别

凭买方样品买卖,做出来的产品就要和买方的一样一样的,卖方做的差点或者好点,这时候买方就可以不承认结果,让卖方赔偿。对等样品的时候,卖方可以做一个相近,不是完全一样,功能相当的样品,买方同意以后量产。然后量产的时候,就按照卖方做的样品来做。

凭样品成交合同的风险,凭样品买卖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风险在国际交易中,表示合同货物品质的方法大致可分为凭样品表示与凭文字说明表示方法。对于一些难以用文字描述其品质的出口产品如工艺品、服装、铸铁件等产品通常采用凭样品来表示其品质,即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具体又可按其性质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s by seller‘s sample)和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s by buyer’s sample)两种方法。凭样品买卖的合同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却经常出现复杂的问题。在贸易实践中,因样品问题产生纠纷的合同并不少见,所以说,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可能存在诸多方面的潜在风险。凭卖方样品买卖的潜在风险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交的样品应该具有代表性。对于“代表性”的理解通常存在着误区。卖方为了能使买方确认所提交的样品,往往倾向于选择货物中较好的产品作为样品寄出。这样,就很可能给以后的纠纷设下障碍。日后大批量交货时,很可能因批量生产达不到样品的品质水平而遭致买方索赔。虽然合同签订了,但不能顺利履约,卖方还是不能收汇,有时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卖方过于担心被索赔,提交的样品品质过低,又有可能不符合买方的要求,难以达成合同。即使达成合同,价格也会被买方压得过低。因此,把握样品的代表性应该是挑选不太好,也不太差的中等货物作为样品。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可以采取规定弹性条款的办法,比如,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的字样,以防止因样品与实际交货的差距过大而引起纠纷。凭买方样品买卖的潜在风险凭买方样品买卖与凭卖方样品买卖,虽然均为合同的一方首先提交样品,由合同的另一方来进行确认,但在性质上两者是不同的。前者称作“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以这种方法成交的合同对卖方来说要求较高,甚至可能存在着潜在风险。卖方在确认买方提交的样品之前,要充分考虑生产此种样品所需要的设备、原料、生产技术与生产时间。如考虑不周,就有可能给日后的交货造成困难,甚至出现违约的后果。因为是以买方提交的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买方很可能在样品中设计出卖方不易察觉或不易仿制的地方。由于国际贸易大多是远期交割,签约与交货的时间大约相隔一个月之久,在此期间,一旦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买方就会恶意索赔(market claim),借交货与样品不符为由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例如,凭买方样品制作的服装,样品中在针脚或钮扣钉法等细小地方,做出与通常的服装要求不同的设计,待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买方就会以实际交货与样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甚至提出索赔。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卖方通常都是在收到买方样品以后,根据买方的来样,复制或选择样品寄交买方。这一样品被称作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如果买方确认了这一样品,就等于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换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这样,卖方就具有了较大的主动权。凭样品买卖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该注明以样品作为交货依据。如果是凭文字说明的某种方法表示品质,就应该注明所寄交的样品仅供参考。否则,买方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惯例,有理由认为合同品质既符合品质条款中的文字说明,同时又与样品一致。这无形中等于给卖方设下了双重限制。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国某公司向英国某公司出口大豆,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列明:水分14%以下,杂质2.5%以下。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合同达成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

国际贸易实务凭样品买卖的优缺点。

样品不好保存,容易发生变化!

凭样品买卖合同与一般消费者买卖合同的区别

关键是对样品的认定,即一定要确定样品是什么情况,什么状态,是否有隐蔽瑕疵,如果双方对样品目前的状态认可棱应当封存样品,最后交货以样品为准。一般的买卖合同购买的一般是通用货物,交付以双方商定的标准为准,或者按照国标、企标,不必以样品为准。

什么是凭样买卖

凭样品买卖,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具体做法:

(1)凭卖方样品买卖。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凭卖方样品买卖就是交易双方约定以卖方样品为交货的品质依据。在出 *** 易中,卖方应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同时,卖方向卖方寄送样品时,应考虑留存“复样”,备作交货或处理纠纷时核对。

(2)凭买方样品买卖。由买方提供的样品称为“买方样品”。凭买方样品买卖就是交易双方约定以买方提供的样品为交货的品质依据。习惯上称为“来样成交”。凭买方样品成交时,由于制造技术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难以做到货样一致时,可考虑订立带有弹性的合同条款,如“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此外,卖方还应注明由买方样品引起的任何三者权利问题概由对方负责。

(3)凭对等样品买卖。对等样品是指卖方按买方来样复制、加工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也可称为“回样”或确认样品。凭对等样品买卖实际上是卖方日后交货的品质一“对等样品”为准,也就是将“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这样卖方可争取主动。凭样品买卖的基本要求是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为了避免履行合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可使用“封样”,具体做法为:出证机构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上烫上火漆或铅封,交易双方在封口上签名或盖章,供交易当事人使用。同时留一份公交证机关存查。封样可以由发样人自封,或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凭样品买卖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怎么办

《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当事人封存样品时,还可同时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封存样品的同时,还可以用语言、文字对样品的品质予以说明,防止合同成立后样品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纠纷。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符。所以,出卖人对样品出具的说明,亦构成对标的物质量的担保内容。1、一般原则。

对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受人如果认为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样品质量的,则应当由买受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在诉讼中,买受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机构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进行质量鉴定的标准一般情况是既不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不是标的物的通常标准,而是以样品所体现的品质为鉴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样品所作的说明也是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内容。对于出卖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样品的品质相符,除凭肉眼能够作出判断的以外,一般均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后认定。2、在对交付的标的物品质是否符合样品品质时,还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即当双方当事人所封存的样品存在隐蔽瑕疵时,对质量标准的判断与选择。

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当事人已尽其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仍然没有发现的瑕疵。对凭样品买卖中,如果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则必须适用《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对标的物的标准进行确定,此条规定是一项强行性的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该条的适用,因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目的在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就表现在当事人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的品质的货物。因此,样品买卖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须具有同一品质,它是以样品来确保标的物品质的,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样品的品质为解除条件。可见,在样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标的物的品质符合样品为决定买卖合同效力的条件。

凭样品买卖中,衡量卖方交货是否符合要求的唯一标准是什么

凭样品买卖中,衡量卖方交货是否符合要求的唯一标准是出卖人交付的标准物至少应当与展出的原始样品相符。

我国《合同法》规定,样品买卖双方应在样品上盖章,并说明样品的质量。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与标的物的样品和说明相同,以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中隐藏的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类似物的通常标准,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

因此,出卖人交付的标准物至少应当与展出的原始样品相符。对于隐藏的缺陷,即使买方不能及时发现,卖方也应按照通常的标准进行处理。

按样品业务,又称样品业务、样品业务,是指销售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等质量的业务,即因样品业务而产生的为合同纠纷。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格而产生的,所以,这种案件的原告一般是合同的买受人,被告一般是出卖人。

双方对买卖合同是否为样品买卖有争议的,适用“谁提出,谁提供证据”的原则。买受人声称销售合同是样品销售的,应当提供证据。出卖人主张以样品销售的,应当提供证据。

拓展资料

《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盖章时说明样品的质量。当事人在封存样品时,也可以用文字说明样品的质量,以防止合同订立后样品发生变化而引起争议。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和说明相符。所以,对样品的规格出卖人,对目标内容也形成质量的保证内容。

对于按样品销售,如果样品存在隐藏的缺陷,那么我们必须适用《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标准,本规则是强制性的标准,不应由当事人约定适用来消除这一点,由于卖方的质量缺陷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