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对拖欠工程(2022年贵州对拖欠工程款的政策)

工程纠纷 0 143

国家官网集团在贵州段管道项目2022年新建管道工程什么时候开工

在二月份开工。

2月份,贵州省一系列有关2022年重大项目建设的文件密集出台。2月15日,2022年贵州省重大工程项目计划新鲜出炉,2022年贵州省安排省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3347个、年度计划投资6448.79亿元。2月10日,2022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出台,发布了2022年重大项目建设的六大行动方案,争取“四化”项目完成投资7500亿元。2月8日,2022年贵州省2500个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名单公布,计划2022年完成投资4214.11亿元。

2022年贵州对拖欠工程(2022年贵州对拖欠工程款的政策) 第1张

宿迁云昱江山为什么停工了

因为拖欠工程款与工人工资。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3月9日出了一个关于对2022年春节期间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相关单位的通报,其中提到云昱江山项目(宿城区)在2022年春节前后,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仍然造成了恶劣影响。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所以,宿迁云昱江山停工。

2022年农村修路政策

一、2022农村修路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2022农村修路最新政策一: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不在修建范围内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22农村修路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其中乡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2022农村修路最新政策二:必须与城乡规划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在农村公路建设时,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2022农村修路最新政策三:严禁向农民收取费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同时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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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22农村修路还要村民出钱吗?

不用。因为根据2018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表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若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桐梓县司法局欠的工程款执行到位了吗

桐梓县司法局欠的工程款执行到位了。

近日,互助县法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查控,及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促使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到位案件款16.82万元,执结一起拖欠长达八年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包某、张某承包了某建设公司投资建设的水电站修建项目的部分工程,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 多年来,经包某、张某二人向某建设公司的工程负责人索要工程款均未果。无奈之下,包某、张某二人于2021年8月将某建设公司诉至互助县法院。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书规定的时间逾期后,某建设公司依然未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2月包某、张某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对该公司的财产及时进行网络查询,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有财产可供执行,遂对公司银行账户第一时间进行了冻结,并及时告知该公司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将对公司卡中的钱强制划拨,还面临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拘留,对该公司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严厉的惩戒措施。

该公司在执行压力震慑下,主动来法院交清了案件款。拖欠八年的工程款终于全部履行清结,该案件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贵州省2021年法院支持的工程欠款利率是多少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履行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合同的施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可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支持除支付本金外,再按照现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欠款利息。逾期继续拖欠的,利息翻倍。

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资保障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社会组织协助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代扣代存工资保障金。第五条 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挪作他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

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开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项目开工名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通报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范围。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第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工程造价的3%-5%存储工资保障金。

(一)无故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第十条 连续3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建设施工合同原件进行审核,同时交存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二)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规定从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中划支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承诺书。

申请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符合不需存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天出具到指定银行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工资保障金存储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证明书》。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使用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一)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分包方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存储的工资保障金被依法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划支后30日内补足。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存储工资保障金。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0日后,施工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返还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及法定利息。

因工资争议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待有关机构作出裁决生效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申请返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