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利息的词条

工程款 0 67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怎么算

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拓展资料】

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二、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利息的词条 第1张

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欠款的利息,能否要求付款方支付利息?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属于违约方占用对方资金所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拖欠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已有相应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

1、利息的计算,利息计算一般按月计算,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计算方法:欠款总数X利率=月利息欠款总数X利率X月数=总利息。欠款总数+总利息=应还款总数。2、利率的约定:利率的约定必须双方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签订书面协议(不必完整的协议,有书面文字依据即可),利率的高低,法律没有最低限制,最低可以为0,但是有最高限制,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在0到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之间的利率,都是合法的,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法院应怎样

这是一个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目前法院均是按照执行。但是对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则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从司法实践看,合同无效,请求安置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的,支持的较多。但对于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有约定的,则有不同的做法。有支持约定的,也有不支持约定,但是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只能说,如果涉及诉讼,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争取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