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转包工程款连带责任(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款 0 158

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责任主体涉及问题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其中,就涉及到“发包人一承包人一实际施工人”三重关系,实践中还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如:A(发包人)→B(转包人)→C (违法分包人)→D (违法分包人)→E(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情况,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B、C不承担责任,仅前手D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B、C仅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基于违法行为,无论其对于后手是否已经支付工程款,均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 C应承担连带责任。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其已付相应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我是层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钱被别人拿走了,我能不能告挂靠公司和发包人?钱能不能要回来?

你好,如果工程经过了多次转包,你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结束后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工程款,你可以以转包人及挂靠人为被告起诉主张权利。至于发包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要看发包人是否已经向工程的总承包人支付了工程款,如果不能证明已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可以将转包人、挂靠公司及发包人全部列为被告主张权利。

违法转包人已经将业主拨付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转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转包人已经将业主拨付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转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转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追索工程欠款。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考虑,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追究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权利。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转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违法分包中,总分包合同无效。按照过错原则,分包人和转包人明知而违法签订分包合同,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责任,理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连带责任是指当责任人为多人时,对外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而内部各责任人是按份责任。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并不是连带责任。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是为了查清事实,在分清责任后各责任人仍是按份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28条明确禁止转包。分包有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之别,除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外,其余为违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违法分包的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转包人 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如果转包人,分包人有合同的话是需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国家要求建设工程必买建工险,如果因为没买而发生意外伤害,那么不仅仅是赔款的问题还面临着拘留,所以不要为了小小的一点保费而铤而走险,并且据说建工险理赔一般都是80万.100万的赔,但是保费只需要一年交个几千几万而已

工程转包几次算违法

一次就算违法。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转包是违法的。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违法转包连带责任怎么确定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专业工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外)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的活动。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次转包工程款连带责任(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