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三)

建设工程 0 61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是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吸引承包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三) 第1张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

(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落实;

(三)准备工作已达到招标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

不宜公开招标的,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议标。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议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

(六)报审标底;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八)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布标底,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根据《中标通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进行招标。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设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七至十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均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主承包方。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未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原则是什么

建设工程招标应遵守的原则是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即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即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应同等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

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公开原则,是指招标投标的程序要有透明度,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信息公布于众,以招引投标人作出积极反应。在招标采购制度中,公开原则贯穿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程序应当公布于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须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明确资格审查的标准,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资料: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市场经济国家的大额采购活动,特别是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较多地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现行法律,最主要的是《招标投标法》。同时,《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具体实施则主要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与各地的地方法规及规定等。

拓展资料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择优入选,谁的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就把工程任务包给谁,由承建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一包到底,按交钥匙的方式组织建设。

中国招标承包制的组织程序和工作环节主要有:

①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在招标申请批准后,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综合说明(工程范围、项目、工期、质量等级和技术要求等)施工图及说明、实物工程量清单、材料供应方式、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对工程材料的特殊要求、踏勘现场日期等。

②确定标底。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按施工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匡算出工程总造价和单项费用,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等审定。标底一经确定,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如果有的招标单位不掌握和不熟悉编制标底业务,可以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帮助代编,或由设计部门与建设单位联合组成招标投标咨询小组,承担为招标单位编制标底等项业务。标底不能高于项目批准的投资总额。

③进行招标投标。一般分为招标和报送标函、开标、评标、决标等几个步骤。

④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人中按中标标函规定的内容,与招标人签订包干合同。合同签订后要由有关方面监督执行。可以将合同经当地公证单位公证,受法律监督;也可以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等单位进行行政监督。

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

(2)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3)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4)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

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在世界各国的公共采购制度建设初期,招标投标制度由于其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往往能对打击贪污腐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随着腐败与反腐败博弈的深入,腐败活动会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存在,给招标投标制度的设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有利于开展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是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第三条 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一视同仁,提供方便。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全过程招标,即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实行全面招标;

2.勘察设计招标;

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

4.工程施工招标。第八条 全过程招标的主要程序是:

1.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几个工程承包公司或咨询、设计单位,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议标选定最佳方案和总承包单位;

2.总承包单位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经审查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

3.设计任务书获准后,总承包单位即可按照顺序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招标、设备材料供应招标和工程施工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第九条 建设工程各种形式的招标,必须具备各自的基本条件:

1.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所需的资金;

2.实行勘察设计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所需的资金;

3.实行设备、材料供应招标,要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和所必需的资金;

4.实行工程施工招标,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所需的资金。第十条 招标采取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若干企业发出招标通知。

少数特殊工程或偏僻地区的工程,投标企业不愿投标者,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投标单位。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工程承包可采取全部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在招标广告和招标通知书中说明。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2.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3.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4.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标书;

5.当从开标、议标,审查标书,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根据全过程招标、勘察设计招标、设备材料供应招标、工程施工招标等不同的特点,分别拟定。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工程内容、建设工期和现有的基本条件;

2.工程款项支付方式;

3.技术质量要求;

4.实物工程量清单;

5.物资供应方式;

6.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7.合同主要条款。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法律制裁。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三章 投标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按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

1.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开户银行帐号;

2.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3.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复制件);

4.企业简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