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拒绝对工程进行结算的(发包人未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索要)

工程纠纷 0 57

未经发包人同意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嘛?

:很多时候,发包人出于某种原因(如交房期限届满、投产压力等),在工程还未竣工验收的时候就将工程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后发包人又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形下,发包人是否可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问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除》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后,又以适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就擅自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放弃了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的权利,发包人不能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不过,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若该部分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同时,虽然发包人不能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但发包人未经验收使用工程的后果是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如果工程在质保期确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整改。

风险提示:出现发包人未经验收就使用工程的情形时,要适用以上规定,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未经验收即已使用工程。因此,施工企业在遇到此种情形时,应在发包人使用之日就要进行证据固定(如拍照、摄像、办理公证等),以便于发生争议、纠纷时使用。

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的处理:法律规定,发包人拖欠工人或其他劳动者工程款的,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友哪些对策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中间结算款、结算款。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对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作出了规定。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工程款,如发包人拒不按约支付,承包人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利息。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利息,发包方应按约支付违约金,或从应付款之日起计收相应的利息。

3、承担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且在催告后仍未支付预付款、进度款、中间结算款等应付工程款时,可以单方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发包人应依法承担因合同被解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在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并提交结算资料。

建筑公司不结算工程款怎么办

建筑公司不结算工程款的话,那么应该及时诉讼,确保工程款的追回。并且必须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诉讼,此时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因此此时也属于违约情形,除了要求支付工程款之外,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发包方拒绝对工程进行结算的(发包人未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索要) 第1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拒绝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根据其合同的本质,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开具发票显然不属于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未及时出具相应的发票而主张解除合同。

在一方违反未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也许会被视为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价款为同等义务。

我是甲方,工程款已经支付给了包工头,但是包工头以工程赔钱为理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该怎么办

一,甲方(发包方或建设单位)已经与乙方(施工方或施工项目部)结清工程费用,而乙方却不与其转包的对象(包括包工头)进行结算,对此,如果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即使是涉及工程款的,也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进行调解。

二,涉及农民工工资时,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农民工可以以包工头(转包人)、施工项目部(违法分包人),建设单位(发包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某建筑公司承建柳江一房地产公司项目工程,并将该房地产项目部分外墙装修工程分包给兰某。兰某又雇请了冉某某、梁某某等多名农民工到场地施工。施工期间,兰某陆续从房地产公司项目部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152万余元,但兰某并未将结算款用于支付施工工人的工资,而是挪作他用。

后兰某隐匿行踪并变更电话号码,拖欠冉某某、梁某某等66名工人工资共计105万余元。2018年2月,某建筑公司代为垫付兰某拖欠的66名工人工资共计59万余元。

2018年3月12日,柳江人社局向兰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李某并未按期整改,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3月,某建筑公司向66 名工人垫付全部剩余工资46万余元。2018年12月12日,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柳江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以隐匿行踪等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105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05万 一包工头获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