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队伍壮大说明新时期中国(扩大律师队伍)

从文明模式时代变迁的角度看中国现代化的必然性

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的当代中国,由于公众在价值和利益上原存的统一状态的丧失,代之而起的是价值和利益层面的多元。价值歧异和利益冲突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所增加,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以及所涉及的问题已使大多数人仅凭习惯或者尝试难于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裁决。社会对解决这些冲突的法律职业家的需求量日益上升,对他们在知识和技能上的需求标准日益增高,法律职业化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

那么,中国律师个体乃至整个中国律师职业应处于何种地位?“一般来说,一个社会对法官、检察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相同的道理,法官、检察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了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师,法官也不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师的受尊重,都缘于他们对公正的职业追求。” 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处于社会中心抑或社会边缘,事关中国法制乃至中华民族复兴的根本问题。二十一世纪不仅仅是网络、信息、知识等要素的简单堆积,也不仅仅是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共同体就大功告成,法制的完善、政治的民主、经济的繁荣乃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标志。法律要素绝非可有可无的工具或辅助品,法律人也不应处在社会的边缘。因为,二十一世纪不仅是经济繁荣的时代,更是社会民主、法制健全的时代。为此,律师应当是具有强大“交涉力”的社会治理力量,充分发挥作为社会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社会监督力量的功能,通过法律服务而成为民主与法制的捍卫者。笔者将以法社会学理论作为分析进路,对中国律师职业问题中涉及的律师制度的发展、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等基本要素作出相应探讨。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社会变迁分析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是人为了达到单个人所无法实现的需求满足水平,从而有目的、有过程地形成的。这一形成过程,从微观角度看是一个需求满足的过程;从宏观角度看是一个满足功能性必要条件的过程。因此,欲评价现行中国律师制度,需以历史溯源及社会变迁的视野作为切入点。由于选取法社会学分析这样一个维度,笔者将更注重剖析律师制度在动态意义上的社会变迁。

以历史溯源的层面看来,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清朝末年,律师制度作为西方典章制度而被我国引进,这是清末修改法律运动的一个产物。当时的律师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完全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进行了建立新型律师制度的尝试。此时的律师制度事实上是以当时的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为模本的。其主要特点就是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律师统一在律师顾问处任职,而非私人开业或合伙开业。然而,律师制度并未被社会所接受,律师制度仍遭到众多非难和指责,如认为律师制度是资本主义所专有,律师的刑事辩护是丧失阶级立场、替坏人说话等。1957年“反右”斗争中,许多律师被打成右派,有的被判刑。律师制度因此而夭折。直到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律师制度再一次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律师业也再度兴起。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后,中国律师业逐渐脱离对国家经济和编制等的依赖,实现了律师职业社会化。同时,通过律师协会的建立和完善,律师自治及行业化管理逐渐形成。由此,较为规范的律师制度基本形成,律师队伍进一步壮大。纵观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进程,以社会学的方式加以研究,首先要符合迪尔凯姆提出的观察社会事实的基本准则: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当社会学家试图研究某一种类的社会事实时,他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 从这个准则出发,我们不难看到,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支撑,权力至上、权力本位思想仍强于律师制度所蕴涵的民主监督、权力制衡思想。对律师制度的历史溯源可以归结为一句话,中国的律师制度远离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中心,处在极为边缘的地带。

诚然,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现代化改革,我国律师制度也以此为契机日益规范化发展。在新时期下,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是经济改革和社会变迁的必然产物,其作为社会分工中的一个服务型行业,社会作用和经济作用是巨大的。其在降低经济生活的交易费用、提高经济生活的产出效益的同时,与其他法律职业制度一起规范社会法治环境,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经济分工的发展。显而易见的是,近年来,律师制度的社会变迁给中国经济带来了重要的“制度效应”。这一系列制度变迁主要表现为:1、财产权利的变革;2、交易关系和契约关系的发展;3、社会分工的发展。 要通过显明的方式观察律师制度的这一社会变迁表现,社会学中的社会调查学这一方法论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所谓社会调查,就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对社会现象的考察、了解和分析、研究,来认识社会生活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自觉认识活动。”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一张调查表来侧观律师制度的变迁表现

律师队伍壮大说明新时期中国(扩大律师队伍) 第1张

如何评价中国的律师队伍?

(王荣利律师著作:《总裁的陷阱》、《律师写给总裁的忠告》《找个好律师》)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律师制度刚刚恢复的时候,是没有人愿意当律师的。一是五十年代的律师大都被打成“右派”,使一些经历过那个时代的人们仍然心有余悸;二是社会对律师的认识还处在“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浮浅认识阶段,社会形象并不好;三是律师没有“实权”。这种社会状况决定了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之后最早的一批律师,不可能是最好的法律专家或者最优秀的司法人员,所以中国律师事业明显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 到了九十年代,随着国家经济的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种法律纠纷和诉讼也大量增加,于是便突显律师人才奇缺。由于当时的传统计划经济还没有打破,机关待遇低,企业效益差,大锅饭饭现象还普遍存在,而律师事务所则普遍实行了自收自支,率先打破了铁饭碗和大锅饭,所以律师职业的吸引力一下子大为提高。再加之在全国率先实行的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几乎向所有人都平等地打开了大门,于是各行各业、男女老少都有人将律师职业当做自己的第二次机会,纷纷报考并跳槽。甚至连大学教师、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公安干警、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等都抛下铁饭碗,辞去公职,改头换面成为了律师。几年下来,律师人数增加了,大学的法学教育也热了,更多的人员都来分食律师业务这一块“蛋糕”。 如今,不仅律师之间竞争激烈,甚至企业里的法律事务工作岗位也竞争得非常激烈。许多企业招聘法律工作人员,条件相当苛刻,既要通过司法考试或者取得律师执业证,又要多少年工作经验,还要多少年本地、本行业的工作经验,最后还有学位要求、年龄限制和外语程度要求等,而工资待遇却并不比其他职位高多少。可以说,目前做律师难,靠法律谋生的人都不容易。 现在的律师队伍,年轻人多了,学历普遍提高了,但创业的成本也增加了,创业的难度更大了。同时,中国律师的流动更加频繁了,分布也更为严重失衡了。据报道,中国律师总数大约13万人,但仅仅北京、上海、广东三地就占到了三万多人,近乎全部律师的四分之一。而在每一个省里,省会城市又几乎会占到全省律师的三分之一以上。律师普遍向经济发达地区、向大中城市流动,而全国尚有几百个县却没有一名注册律师。这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实。 深入思考为什么会发生如此的现象呢?笔者认为,这都是地区经济差距拉大和贫富差距拉大惹的祸。可以说,律师是地区经济差距拉大和贫富差距拉大的最大受害者。穷人最需要律师的帮助,但穷人又无法供养得起律师,于是,有的地区没律师,有的地区律师多得抢饭吃,就难免成为现实。破解这道律师分布不均的难题,单靠律师的自觉是不可能的,还必须靠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倾斜。 1、中国律师队伍是中国社会目前最具平民化、最具民主意识和公民意识、最具正义感、公平感的一个社会群体。 中国律师都不再属于“国家干部”,没有掌握任何公共权力和公共财产资源。他们基本上已经和农民差不多,除了拥有一个高价的红本《律师执业证》之外甚至连一分土地都没有。他们靠自己在市场上提供法律服务自谋生路,自找饭碗,因此必须视当事人为“上帝”,为自己的“衣食父母”。他们没有权力基础产生官僚主义作风,没有资格“摆谱”,更没有必要“刁难”任何人。所以,中国律师必然最具“平民化”本色。 同时,由于长期的法律侵染,民主、公民、正义、公平这些法律观念已经深深地扎根在他们的脑海里,自然而然地,他们最具有民主意识和公民意识,也最具正义感和公平感。 2、中国律师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和法治社会的“播种机”、“宣传队”, 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润滑剂。 中国律师的武器是法律。法律的武器不仅仅是针对平民百姓的,同时也是针对权贵和国家机器的。历史上古今中外法律的最大破坏者往往就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者。中国律师身为平民百姓,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人民百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自然也在推动着各权力机关依法办事,认真对待和执行法律。 律师在工作中必不可少地要对当事人宣传、解释、分析法律法规,解答当事人的各种疑问和咨询。所以律师自然而然就是国家法制的“播种机”和“宣传队”。中国未来走向现代化,走向法治社会,都离不开中国律师的贡献。 现在我们强调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不仅应该减少纠纷和冲突,而且应该及时解决发生的纠纷和冲突。无论减少纠纷和冲突,还是及时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都离不开律师卓有成效的工作。所以要实现和谐社会,就必须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润滑剂”。没有律师,或者律师的良好的作用不能发挥,实现和谐社会就必然会存在许多障碍。 3、中国律师最具平等观念,平易近人,与某些机关的官僚作风和官僚主义态度形成明显的对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的许多基本法律,都规定了“平等原则”。如“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这些法律原则的长期薰陶下,自然而然地,就培养起了律师高度的平等意识。 律师在中国司法活动的链条中处于最下层,迫使律师不得不客客气气、和和蔼蔼地做事。同时,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中,律师处于雇主和雇员中的雇员地位,也即处于视“客户为上帝”的市场经济中的下游地位,所以律师没有架子可摆,更没有什么资格制约当事人,所以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只能平等待人,平易近人,打不起任何官腔,产生不了任何官僚主义。 4、中国律师思维开阔,思想活跃,深入民众,最懂人民百姓的疾苦,最能代表人民大众的利益,应该是最好的公务员队伍的后备力量。 律师要赢得市场,要使当事人接受并心甘情愿地“埋单”,就不得不深入民众,并且必须了解、解决他们的困难,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他们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不仅要态度诚恳,而且还得先无偿地展现自己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知和认可,最终也才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聘用。许多时候,无论当事人最终聘用与否,律师都已经把法律知识传送给了当事人,即使想收回也无法收回来了。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虽说不能称之为“人民公仆”,但客观上却是被市场逼出来的“人民公仆”,而且是不花纳税人钱财的“人民公仆”,是依法纳税的“人民公仆”。甚至可以说,律师都是“活雷锋”。 律师通过接案、办案、解答各种咨询、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不仅开阔了他们的眼界,锻炼了他们的思维,而且也使得他们深知人民百姓疾苦,同时也最清楚解决人民百姓反映的问题的办法。如果律师能够成为公务员,那么他们不用参加什么法律培训和考试,也必然能够熟练地运用和执行法律了。律师都通过了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证明了他们都是出类拔萃的人才。如果能够让律师成为公务员,无疑是最为合格的公务员。国家应该视律师为最大的公务员后备军。 5、优秀的中国律师都最具独立人格,所以也最能够仗义执言,最具社会公信力。 官场上有一种现象,用俗话说叫做“屁股指挥脑袋”,是说坐什么位置上说什么话、言不由衷、心口不一、言行不一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官员这个阶层的社会公信力,甚至损害了国家、政府的形象。而优秀的律师,由于自谋职业,自收自支,并且没有了升官、领工资的压力,他们在经济上独立,必然也在人格上独立,敢说真话,敢当敢为。在律师的观念中,法律就是他们的最高“首长”,是始终占据第一地位的,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不怕得罪领导,不怕得罪某些权势,不怕得罪某些垄断行业,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们社会的正义和良心。 6、中国律师的主流是健康的,无私的,奉献社会的,少数的败类也是客观存在的。 正如同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一些败类一样,律师业内也难免混进一些抱着极端个人目的的败类。他们有的为了收取钱财不择手段,欺骗、坑蒙当事人,糊弄、忽悠当事人,甚至“演戏”给当事人;有的为了追求办案结果而行贿、拉拢腐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一些司法机关的败类坑瀣一气,相互勾结,亵渎法律。 但总的来说,这些人并不是中国律师的主流。 综上分析,目前中国律师这个群体,是中国最具法律智慧和和法治观念的一个群体,同时也是远离权力和财富的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既不是既得利益者群体,但也并不完全是利益受损的一个群体。他们作为中国新兴的一个社会群体,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力必将日益发展和壮大,对中国走向法治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也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们不应自轻自贱,悲观失望,同时政治家们也不能无视或者忽视律师界的声音。我们期待着中国律师能够成为法治社会的护法使者,成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成为中国走向现代化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推动力量。

怎样发展壮大社会法律服务队伍

一、切实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推动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自觉把律师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切实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律师事业发展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加强司法行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首先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

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司法行政队伍的素质关。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要求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今后司法行政机关各级班子必须选用具有法学类专业背景和政法工作经历的干部中选配,要逐步加大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司法局领导班子中的权重,招录和选调司法局干部必须具备法学专业学历或法律职业资格。至2020年司法局班子成员全部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班子成员达到司法局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学类专业学历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达到基层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占以基层所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专业队伍建设,扩大律师服务的覆盖面。多途径选调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乡镇法律服务所,动员其积极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逐步解决全县18个乡镇法律服务所缺乏专业人才、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零”的问题,确保2020年全县各个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少于3人,基层乡镇法律服务“全覆盖”。

三是加强司法行政队伍职业化教育,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稳步推进司法行政队伍职业化教育,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建立有序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机制,组织和引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动员、鼓励和支持具的律师执业资格并且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注册律师,确保律师数量稳步增长。研究制定全县律师教育培训计划,对全县各类律师进行轮训。加强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的交流合作,有针对性地选派律师到发达地区培养学习,逐步提高宁县律师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科学有序发展

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资所律师执业绩效考核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活力。政府法制部门率先建立律师队伍,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逐步设立公职律师或者聘请法律顾问,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没有条件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至2020年,实现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律师服务“全覆盖”。

四、加强律师执业活动的检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律师执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公正正义。当前要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开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律师执业权力是否得到保障、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等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二是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有关方成要积极研究解决律师执业过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查处影响《律师法》实施、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行为。

律师行业的现状?

1.律师人数变化趋势

我国律师行业发展蓬勃,截至目前,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29.7万人,律师事务所达2.4万多家,与4年前相比增幅分别达到38%和20%。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律师工作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影响力显著提升。目前,全国共有1445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4033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其中有27名律师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追溯到2013年8月26日,全国律协首次向全国发布了《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据报告介绍,截至2012年底,中国律师数量为232384名。律师平均年增长速度为9.1%。女律师数量为61717名,占律师总数的26.6%。2013年,全国有1343名律师当选县、市、省和全国四级人大代表,占律师总人数的5.8‰;有3790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占律师总人数的1.6%。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代表中,有125名律师代表;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协委员中,有189名律师委员。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律师总人数为27名,从目前的国内律师人数的变化趋势来看,律师队伍不断的壮大,这说明,律师行业在目前的大环境下,一直被看好。

2.收入概况

2013年至2016年,近4年来,全国律师共办理诉讼案件100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案件300多万件,为50余万家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4万多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近1000万件次,全行业业务收入2000多亿元[1]。

3.律师行业对社会的贡献

根据《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1-2013期间的统计数据显示:①中国律师开展的普法培训达到35000余次,受益人群达到267万余人次。②全国各地律师协会为公司管理者、企业员工、学校教职员工、政府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35000余次,培训人次超过63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捐助金额达到1928万余元,律师协会捐助超过2475万元。③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还发起设立了常设性基金超过140个,资金额达到2627万余元。④中国律师向社会贡献的公益服务可折算的律师服务费金额达到56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近19亿元人民币。律师提供这些免费公益法律服务为广大困难群体避免或挽回了数以亿计的损失,更有价值的是保障了个案公平正义,及时化解了可能激化的矛盾,树立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这一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二、律师行业发展弊端因素分析:律师队伍的青黄不接

虽然律师行业的律师队不断壮大,律师队伍仍然面临着人才紧缺的状况,其表现形式是老年律师“廉颇老矣”,而青年律师在发展过程中面对各种诱惑,缺乏管束。其诱因有二,一是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的管束有限,青年律师自律稍弱。有统计数据显示,每个独立执业的律师需要保证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才能维持各种办案开销,而青年律师面对当今的浮躁与奢华,急功近利在所难免。二是律师事务所缺乏文化传承,青年律师没有归属感,趋向流动。就目前国内律师行业现状而言,鲜有律所会将青年律师当作人力资源加以整合利用,青年律师的大部分作用往往只是用在充人头、充数量上;亦因青年律师的独立性强、流动性大,亦少有律所对青年律师愿意投入成本进行管理培训。形成一种律所对青年律师“缺爱”,青年律师亦对律所缺乏贡献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要做到“内外兼修”。先说对外,律师行业要树立文化品牌,讲究文化传承,我国立法,自古有之,商鞅立法,中外闻名。文化传承即为感情纽带,这个纽带可以促使青年律师不仅仅只把律师当作一个谋生的职业,还能让青年律师对律师行业产生情感共鸣、归属感、热爱度。后说对内,行业应通过微观调控保障管理制度科学、健全,保证律师的稳定,适当限制律师的随机流动性。

三、良性发展因素分析:新商机和宏观调控

1.生产力转型带来的新商机

目前,国内乃至全球都在推广生产力转型。所谓生产力转型就是将生产方式由原来的粗放型转化为集约型。粗放型正如上个世纪的中国制造,不需要多么高深技艺的,增加投资、扩大厂房、大量的普工手工作业就可以实现产量增加,收入提高。而集约型指的是在生产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机器设备、加大科技含量的方式来增加产量。在转型的过程中,跟不上生产力发展脚步的,被淘汰了。这让很多企业家、老板都不看好转型后的新环境,但是生产力转型这一必然社会现象早已经被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反复验证。科技已经成为当今集约型生产方式的第一生产力。与科技大发展如影随行的正是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知识产权已经渗透生活,到处都彰显着律师行业的法律作用——知识产权维护。更重要的是,生产转型带来新的商机不仅仅局限在知识维权,生产转型的社会大舞台上,举国大小企业的改制整合,都需要律师行业的保驾护航。

2.宏观调控的利好政策

虽然目前国内的城市之间的生产力水平有差距,但是从大的宏观角度来看,国家的经济还是极大的发展了,相较于20年前,移动电话、汽车都堪称奢侈品的时代,国民生产力、购买力结结实实的提高了不止一个台阶。经济繁荣,国力强盛,法律制度就会跟着健全。最明显宏观调控的体现就是现在全国都在大力建设的公共法律服务。就拿广东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力度举例来说,广东省的公共法律服务可谓武装到牙齿,从政府到村居,都配有自己的专业法律顾问团队。2016年7月15日,广省律协授予了经市律协推荐及省律协党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等5家律所“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这些鼓励“将法律普及到村甚至是社区的务实措施”,极大促进了业内律师的热情。法律服务不再是遥不可及的高大上,它通过宏观的利好调控,走进了千家万户,走进了每一座村,每一条巷。这难道不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大突破吗?

四、律师行业发展未来走向:多元服务形式逼人亦喜人

目前,我国律师行业发展中虽存弊端,但是随着国家生产形式的多元化发展,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再加上宏观的利好调控,律师行业的走向一定是:与时俱进,专业创新,规范精致,发展蓬勃。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03月31日第01版)

[2]《中国律师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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